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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评说】娃哈哈的国有股权,怎么看?

时间:2025-08-12 14:31来源:中国外宣通讯社 中国外宣网 作者:思雅
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看到国企改革专家梁军的文章了,今天读到他的微信公众号《全民监事》关于国企股权问题的评论,心情为之一振,特予转载。他的文章提出国有股权问题,我关心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

  娃哈哈的国有股权,怎么看?
 

  李 锦


 

  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看到国企改革专家梁军的文章了,今天读到他的微信公众号《全民监事》关于国企股权问题的评论,心情为之一振,特予转载。他的文章提出国有股权问题,我关心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
 


 

  梁军是国企改革的一员骁将,他任广东社会科学院国有资本研究室主任。他是真的研究国有资本,而不是在报纸上表态的那种专家。他的国有研究的特点是抓住难点问题、热点问题,也是改革的重点问题,有独立主见,敢于发声,与其说他是理论家,不如说他是智囊,他的文章充满智慧,说得实在,能够发人深省,在实践中有用,不是那种可有可无的文章。

  梁军写的文章很好看,这次写的是娃娃哈的事情,他是从法律角度去谈的,特别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谈,言之有理。

  类似娃哈哈这样的企业还是很多的。毫无疑问,宗庆后在娃娃哈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决定性作用,或者说主要是靠他搞起来的,娃哈哈是宗庆后一手一脚打拼出来的,这点毫无疑义。也钦佩宗庆后作为第一代企业家敢闯敢试、敢于冒险、敢于创新、勇闯市场经济大潮的那种勇气、胆略和成就,实是市场的弄潮儿。

  梁军是从企业产权制度讲的产权问题。在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杭州市上城区文商旅控股公司占46%,宗庆后占29.4%,职工持股会占24.6%。文商旅控股公司是上城区财政局100%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现在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国资不但是娃哈哈的第一大股东,而且因为超过了34%的股比,从而拥有股东会重大事项决策的一票否决权。

  因为是国有股控股46%,相对控股,按照常规来讲,大股东应该是董事长,宗庆后可能是作为职业经理人出现的。职业经理人和董事长是不一样的。从本质上讲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宗庆后干得再好,他只是职业经理人,是经营权的代表,按道理是可以这样说的。

  梁军的文章中,分析到国有股权问题,国有股是不是参股,当时是什么情况,也可能当时有当时的特殊情况。这点,有待于信息进一步公开。

  再一个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没有改变股份,有没有办具有法律意义的变更文本手续?如果没有办,还按照过去的股份,那是宗庆后的事情。具有法律意义的变更手续文本,是重要依据。

  在公司法没有落实之前,很多事情是稀里糊涂过来的。现在公司法落实了,就要正规起来。当然,不光是宗庆后问题,还有联想的柳传志问题,包括山东鲁南制药的赵志全问题。干着干着,大家有个误解,好像企业就是他个人的了。

  当这些企业如日中天的时候,谁也不提这些问题,而企业家自己也不提这些问题,但是很多问题就留下后遗症,让后人为难。这种教训还是不少的。

  如果认可国有企业控股,那就是杭州市国资委的事情了,他们做得怎么样?是怎样监管的?与宗庆后的关系,与娃哈哈的关系,到底应该怎样?这些都是要明确的。既然存在这个国有大股东,那为什么宗家可以长期把持娃哈哈的经营权,甚至搞经营体外循环,国有股东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国有股东从来一声不吭呢?现在,强人宗庆后不在了,历史的旧账,流失的利润和经营控制权,该怎么个说法?杭州市国资委应该怎样回答这个问题。这么长时间了,不能总是一言不发呀。

  梁军文章说,据有的人反映,当年私人办企业极其困难,很多能人都是被迫戴上国资或集体的“红帽子”。企业发展起来以后,产权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国资股东一直沉默隐身,就是因为他们自己都不好意思主张权利。是不是这么回事,情况讲清楚了更好。

  正如梁军所说,关于娃哈哈的问题,财产的问题,那是他家族的事情。但是,对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监管问题、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的问题、股东代表会议,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明确的,防止将来更多的矛盾发生。

  我们的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第一批国有企业家一半来自乡镇企业,一半来自企业改制。1992年以后那一批下海的企业家往往起点高,做得比较规范。娃娃哈问题,是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改革中的遗留的问题肯定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现在,梁军把这个问题点出来了,这也是改革深化中的问题,是公司法执行中的问题,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问题。我们说要在更高水平上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解决更高水平市场经济问题。相信对这个问题,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考虑,尊重它形成的过程和背景,同时也要符合公司法管理的条例,更要与以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
 


 

  包括宗庆后去世后家庭的财产纠纷问题,也是现代企业制度要重视的问题。领导同志强调民营企业具备条件的也要搞现代企业制度,很多确实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要考虑的。按照公司法,涉及到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公司解散、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这七大项必须要通过股东会进行会议表决,而不是由面上的某个强势股东单独决定。这个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都是一样的,要共同遵守。

  梁军的文章还在写。梁军的文章一是有角度,二是有深度,三是有热度,是解决问题的,对实际有用。希望大家读一读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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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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