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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巡回法庭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积极响应

时间:2015-01-29 16:45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洪丹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8日在深圳正式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在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本月底,最高法第二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8日在深圳正式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在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本月底,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在沈阳正式挂牌。

  巡回法庭的挂牌拉开了2015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随后根据中央的部署开始巡回法庭的准备工作。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在于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法院本部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最高院受理案件11016件。现实中审判机关的重心上移,让最高法法官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大部分精力放到了案件的再次审理上。巡回法庭的成立,能够使很多复杂案件在地方得到处理,让审判重心下移到基层,给法官更加充分的时间调查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无疑,巡回法庭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之举。

  开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一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而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正是“适当分离”的良好构想,旨在推动司法“去地方化”,防止规范秩序的碎片化。在我国现有的地方各级法院中,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也容易得到当地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扰。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可以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在目前的背景下,全国大范围内的管辖权分离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个别法院的改革来适当打破当前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重合设置,以期实现“去地方化”的目标却是可行的。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机构和编制,按照司法的需求和规律来设置司法管辖区,巡回法庭正是这种改革设想的产物。它必将与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措施一起,推进司法的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进程,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

  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指向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症结,被寄予很大期待。但司法改革作为顶层设计,只是指明了应有的方向,具体实施路径需要进一步探索。在探索过程中,改革的效果评价要看是否符合诉讼规律并符合人民群众的广泛利益与需要。在司法改革征程中一步步坚定前进,才能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越来越近。(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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