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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管处罚权应有前提地扩大

时间:2014-10-21 17:10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冯海宁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透露,南京将制定城市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建立“大城管”执法体系,拟将市文广新、旅游、园林、规划、公安交管5个部门共33项处罚权全部划归城管局。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透露,南京将制定城市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建立“大城管”执法体系,拟将市文广新、旅游、园林、规划、公安交管5个部门共33项处罚权全部划归城管局。

  城管扩权的初衷是好的,有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不过,执法权扩张应该符合几个前提。

  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任何一个部门增权都必须谨慎,城管部门也不能例外。划归城管部门的执法权,有的应该放给市场或社会组织,即把一些不必要的执法权转化为社会服务,这样才会减少城管执法的矛盾。另外,随着城管执法权不断增多,带来的各种问题必然也增多了。尽管现行行政处罚法等可作为城管的执法依据,约束城管权力,但仍缺少一部专门的权威法律。最后,城管部门拥有上百项执法权,但是否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让人忧虑。城管执法权越多,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越高,然而,很多地方还是协管人员在代替城管执法。某城管部门领导表示,连城管队员都背不下来具体都有哪些执法权,何谈依法执法?

  由此,城管部门究竟拥有多少项执法权才合适,这需要科学论证,以国家立法来规范,才能保证执法的能力、质量和效果。——北京·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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