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专场新闻发布会9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明确到2018年要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其中,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纲要》指出,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引导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同时,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最高法对5项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措施作出了重点介绍,可以看出司法人事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同时意味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将从人事制度破题。 自1999年“法治国家”入宪之后到今天,中国全力重点解决“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而不是其他。2013年看似普通,实则不然,因为2013年正是第一、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连续进行的15年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年,又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研定改革战略的第一年。2014年的到来意味着司法改革翻开新的篇章。有人认为,过去15年司法改革是“内部挖潜式”的改革。毫无疑问,提高司法内部能力是司法改革最容易见真章的途径,可控性强,虽然说我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基本适应国情,但15年司法改革之后,司法能力依然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关键就在于外部制度能否及时、合理地提供配套支持。显然,新一轮司法改革正是要在外部打造一个框架合宜的顶层设计。 提高法院司法能力,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官应当精英化。保证精英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保证法官能在岗位上获得应有的尊荣与待遇,保证法官审判不受到行政级别的干扰。法院在提高司法能力方面可以说已经倾尽全力,2013年10月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但由于法官的培养机制与其他公务人员没有区别,把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赋予法官的地位尊荣与其履行的职责难成比例,法官的待遇无法保障司法职责的履行,因此提高司法能力到了一定阶段就难以深入下去。对于法官精英化的保障应是全方位的,《纲要》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清晰的道路。这实际上把法官变成了一个少数人的职业,精英化的司法队伍,随之而来的将是精英级别的待遇与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急功冒进,而只能走积极稳妥的道路,却并不意味着改革可以观望等待。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4项改革,中央选择广东等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这意味着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改革必会触动利益,必将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在方案的优化实施中需寻求最大的共识,才能避免出现大的震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采取顶层设计与试点实践相结合的路径,选取不同地方先行试点的做法,充分体现出审慎的态度。对于改革者而言,既须具备触动利益的魄力与决心,同时也要有稳步推进的审慎与智慧,在更大范围内凝聚改革共识,才能真正使提升司法能力的目标付诸实现,让法官精英化的道路走得更远。(南方日报)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