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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信息诈骗要掐断“两条链”

时间:2014-06-20 17:21来源: 深圳特区报 作者: 深圳特区报
信息诈骗是目前较为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越来越多的人也在关注着此类问题。事实证明,仅仅依靠公民个人提高防骗能力,收效甚微。我们需要正视和反思的是,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在反信息诈骗中作用的发挥。

  信息诈骗是目前较为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越来越多的人也在关注着此类问题。事实证明,仅仅依靠公民个人提高防骗能力,收效甚微。我们需要正视和反思的是,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在反信息诈骗中作用的发挥。

  不久前,深圳的张女士因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改号软件,误信为某银行的客服电话,被骗44万余元。她认为电信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就是既然对方收取了来电显示费,就应负担提供准确的号码信息之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这个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个全新思路。电信诈骗,百分之百地要通过银行账号把诈骗所得取出。那么,除电信运营商负有责任之外,难道银行就没有责任吗?可以说,信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无非是“两条链”,即通信链、资金链,掐断任何一个环节,诈骗都将难以成功。

  当前,一些银行的账户管理机制存在不足,为信息诈骗拆赃转赃提供了便利。本来,公民个人在办理银行开户业务时有义务提供真实证件,银行有核准证件与本人一致的义务。如果实名制全面实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就可为侦破此类犯罪提供足够的线索。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案犯用的账号都是盗用或骗用身份证件冒名开的户,这就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此可见,有些银行在核实客户资料开户时,所谓的实名制形同虚设。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4月发布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落实开户实名制的文告,提出对不实名开户的责任人,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迄今为止,银行系统共处罚了多少人?又移交司法机关多少人?一边是巨量的虚假账户,一边是几乎为零的处罚,有关方面尽到职责了吗?如此工作疏漏,被骗事主们不该讨个说法吗?

  笔者认为,只有当受害人以诉讼来争取赔偿,当索偿数额大到超过经营收益时,银行以及运营商们才会认真关注反信息诈骗问题。现在我们都知道,由于冻结账户一次只能为半年,到期后很多诈骗账户又会重新启用。那么,如果银行能配合公安机关把它们永久冻结,无疑能够增加诈骗分子的犯罪难度。举手之劳,银行为什么不去做呢?答案是没人告,而且取证难。因此,如果所有受害人全都依法进行诉讼,那么银行也好,电信运营商也罢,其压力就会变得很大。权衡之下,他们就会主动肩负起自己本来就该负的责任——彻底掐掉资金链和通信链,不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张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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