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插图 H186 近日,在四川达州发生的一起落水溺亡案引起了网友热议。28岁的吴波与另外3个朋友到当地莲花湖景区游玩,吴波下湖游泳,不料在岸边散步的两名17岁女孩不慎坠湖,在远处游泳的吴波潜水救援,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名女孩的手,但因对方太重而无法将其救起,他为求自保还是放手了。最终两名女孩双双溺亡。 事后,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遇难者家属也要求追究吴波的责任。吴波个人也承担着较大的舆论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有网友指出,吴波并非未施救,而是无法施救,当时情形下自保也是人之常情;另外,为了救别人而盲目牺牲自己并不值得提倡。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吴波是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故事回放 放手了 人没了 赔偿5万元 事发几天前,吴波认识了17岁的李青,她在茶楼上班。接着,通过朋友介绍,吴波又认识了18岁的刘海和17岁的女孩陈敏。陈敏刚刚参加完高考。4个年轻人有很多共同语言,于是相约周末到外面游玩。 7月7日,天气晴朗。吴波接到李青的电话,说去莲花湖玩。他们4人坐车到景区,因为天气热,就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玩水。这是一个斜坡,水边的岩石比较陡峭。吴波和刘海下湖游泳,并向湖中心游去。两个女孩就在岸边手牵着手玩耍。不一会儿,刘海说他肚子痛要上厕所,就上岸了。就在刘海上岸不久,吴波听见“啊”的一声。回头一看,原来岸边的两个女孩掉入水中了。那是下午4时左右。 “她们俩都不会游泳啊!当时顾不了那么多,我从七八米外的地方潜水过去救人。我在水中拉住了一个女孩的手,虽然不知道是谁的,我只想把她拉出水面。但是她在水中不断挣扎,我也被拉入水中,狠狠地呛了一口水。我怎么拉也拉不起来,自己也跟着下沉。坚持了1分多钟,我实在拉不起她,因为太重,稳不住了。我想,我的水性也不是很好,我心里也很矛盾,到底是继续救还是松手?如果继续拉着救人,很可能我也会把命搭进去。” “在几番挣扎之后,我选择了松手,决定先保住自己的性命,再找其他办法救人。松手后,我眼睁睁地看着两人沉没。我在水中四处呼救,可是周围比较偏僻,没有人前来。这时,刘海听见喊声赶回岸边,我们找来3米长的竹竿,准备试水后再次下水救援。因为水深,竹竿始终插不到底,我们还是不敢贸然下水。” 就在此时,一艘快艇从湖面驶过,吴波和刘海向远处呼喊,可是船上的人并没有听见。快艇驶过之后,他们又继续呼救和找人,没隔几分钟,这艘快艇听到呼声后返回,加入到救援中。快艇上的一名男子跳入水中救援,几次潜入水中。 “看见他数次入水,我们也很紧张,真希望能把她们救起来。可遗憾的是,因为水太深,还是没有成功。实在没有办法了,男子重新驾着快艇,说回去拿救援工具。当男子离去后,我们又跑到岸边呼救和找人。可是这个地方比较偏僻,我们始终没有找到人。那时我感觉特别的无助,只能返回原地等待,只恨自己当初为何放手,没将人救起来。” 事后,两名女孩的尸体被打捞上来。目前警方还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两名女孩家长表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但是目前协议还没有履行。 分析·义务 道义上的求助不是法定义务 吴波为求自保选择放手,落水女子死亡,此事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网络上有对他的声讨之声,认为他“说到底就是见死不救”,更多网友认为,吴波并不是引起险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所以让吴波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 那么,两名未成年女孩落水后,吴波和刘海两名男子是否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吴波确实是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两名溺亡的女孩都是17岁,属于未成年人,吴波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到一陌生、偏僻且危险的斜坡地带玩耍,自然要承担谨慎照顾与安全保护的民事义务,何况是带不会游泳的两名女孩玩水。这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吴波因自己的出游行为而使自己负有保证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因此,在未成年人遭遇到危险时,吴波应当尽全力去化解,保证二者的平安。 对此,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说,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吴波有救助两名女孩的义务。此类救助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并不属于法定的义务。虽然说两名落水女孩儿为未成年人,但《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两名未成年女孩与吴波等结伴出游则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总体来说,吴波和刘海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过错。 分析·责任 道义上的补偿不是法律赔偿 这一事件被报道后,有媒体进行了调查,七成受访者表示遇到类似情况,会选择放手,先自保,超过一成的人则坚持“不会放手,尽力救人”,其余的人则表示“不好说”。由此可见,正常情况下,大部分人会选择自保。 那么吴波为求自保放手,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逐一对照,不难看出吴波并不构成一般侵权:主观上其并无过错,也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虽然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二者之间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尹富强律师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而通过整个案情来看,吴波无任何过错。首先吴波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救助过程中,施救人“量力而行”是明智之举,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把道义责任强加于人,“舍己救人”不计后果式的救助行为不能作为评判施救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