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律师指出,虽然《民法通则》有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该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无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由此可见,本案中施救人吴波是无须承担责任的。但若吴波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是可以基于此规定要求被救助的人给予经济补偿的。 对于吴波和刘海事后各拿出5万元付给死者家属的行为,尹富强律师认为虽然吴波从法律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情道义上来讲,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总之,无论吴波最终是否赔偿,这都不是他“救人放手”付出的代价。 网友评论 网友Sundaypark:救溺水的人本来就是很危险的技术活,救不了先自保无可厚非。 网友chris590:当然先保自己啦,自己都保不了还去救别人,白搭上一条性命,不值得。生命都是等价的。 网友讽声开启:救人需要勇气,放手同样需要勇气。 网友潘芮小二:我这辈子最烦的就是看见媒体新闻夸赞一命换一命的行为。我并不觉得这是见义勇为。量力而行才是对的。所以,我会松手。她死了,于我而言会感叹愧疚。但我死了,于我而言我的亲朋好友会难过,我爸爸怎么办?我姐姐怎么办?所以,松手。 网友七七:不论你在泳池游得再好再标准,大部分会游泳的人都是没有能力救人,特别是救成年人,不可贸然行救。求助专业人士,借助求助工具、设备才是对自己、对别人负责的做法。 分析·犯罪 法律不强人所难 《刑法》中有不作为犯罪的形式,吴波为求自保救人放手,是否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网友对此普遍认为,吴波的选择是正确的,因为每个人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才能去救别人,如果硬要搭上自己的命才算尽责,这也太强人所难了。这一观点也获得法律人士的共鸣。 法律人士指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能为、不为,不作为犯罪强调的是“能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如果一个人出于客观限制根本不可能履行义务,那么就不需要承担相应后果。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吴波第一时间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因为对方太重而导致放手,这是客观上的限制,并非主观上的懈怠。继续下去可能牺牲自己,或许会死去3条生命,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吴波放弃救助自保,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不能苛求吴波冒险救人。此外,也应看到,吴波自己施救失败后,依旧求助其他力量救援,综合起来,吴波并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一条西方法谚,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我国《刑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邱伟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