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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2)

时间:2015-01-04 17:19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光明日报
人民通过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直接参与民主协商、参与自治、参与制定市民约定、乡规民约等,体现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倡导、促进人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依法治国中的

  人民通过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直接参与民主协商、参与自治、参与制定市民约定、乡规民约等,体现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倡导、促进人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依法治国中的基层社会生活,需要充分的自由空间。人民群众、各类社会主体在基层社会生活中通过制订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立约、监督践约、自我守约,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成长、发育、完善。基层社会的立约、守约实践,会使人民群众形成自我是社会的主人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承担着责任的意识,会使人民群众加深对主人翁的自我道德义务乃至法律义务的认识,深化关于义务的履行是自我权利成立的依据之认识,提升关于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享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观念,从而在发生利益矛盾、冲突时,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理性行为习惯。(作者单位: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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