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说好的“AA制”自助游,为何自助登山者意外坠落身亡后,没有让其完全自担风险和责任,而是让组织者承担了部分责任?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查明了涉案自助游领队“组织”行为的性质,厘清了纠纷的是是非非,合理划分了侵权责任,既起到了定汾止争的作用,又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自助游爱好者、参与者、组织者答疑解惑,讲清了各方在自助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很强的法治教育意义。 自助游出意外,组织者能否置身事外?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看自助游到底是什么性质以及组织者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如果组织者长期组织自助游活动,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超过成本,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那么所谓的“自助游”就是组织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一个幌子,而组织者就具备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营利性质的自助游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涉案自助游领队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被法院认定为“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李某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管旅游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置旅游关联区域的警示语于不顾,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探索,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领队李某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难辞其咎。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对自助游侵权责任进行划分,符合事实,公平合理。 如果组织者不收取费用,让旅游者自负,或者代收的费用与成本持平,没有任何利润空间,就属于自助性质的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也适用有关法律条款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非营利性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低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但自助游组织者不能因此淡化责任或推卸责任,而是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责任——组织者有必要提前了解天气、出行线路以及旅游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选择安全线路,制定合理的出行计划,安排熟悉线路且有经验有责任心的领队,并针对旅游活动中的相关安全风险和危害进行说明,作出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发现旅游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或倾向时,及时提醒、制止、救助——如因未能或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导致旅游者出现伤亡情况,组织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自助游参与者也应汲取教训,理性评估自助游活动的风险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户外活动经验技能等,谨慎选择自助游线路,不盲目参加,不擅自行动,不任性探索,不越安全底线,遵守活动秩序,做好自助游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唐山客)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