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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别成物业“私房钱”

时间:2020-07-26 09:34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贾亮
 据本报报道,不久前,朝阳区恋日绿岛小区业委会向所在辖区的房管局、街道办、居委会提交材料,希望拿回公共收益。

  据本报报道,不久前,朝阳区恋日绿岛小区业委会向所在辖区的房管局、街道办、居委会提交材料,希望拿回公共收益。因为从今年开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小区物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此前多年,该小区均是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公共收益。

  事实上,很多小区的业主同样没有享受到小区公共资源经营带来的收益。公共收益长期被物业占有,有可能断了公共维修基金的来源。令居民头疼的是,与物业公司交涉大多无功而返。就算是正规的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讨要公共收益也并非易事。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也不履行,居民被逼无奈只能诉诸公堂。可就算业主赢了官司,有的物业公司依然不给钱。一番折腾过后,公共收益就算要了回来,除去各种费用已所剩无几,还不算业委会成员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维权成本之高,有些小区业委会压根承担不起。很多物业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跟业委会打持久战和消耗战。

  小区公共收益不能变成物业公司的“私房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降低业主的维权成本,增加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完全可行。新出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更是赋予区住建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处罚权限,业主不用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公共收益便能完璧归赵。对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可以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相信物业公司能掂量出轻重。业主、业委会和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好小区公共收益。(贾亮)

(编辑: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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