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目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全楼埋单”的民事问责制度,让一些业主或住户大呼委屈,经常引发舆论对于问责公平的思考和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前置责任,只有无法查清责任人时,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规则。显然,这一问责顺序明确并强化了有关机关的先行查证责任,有助于查清高空抛坠物的来源,查清事实真相,实施精准追责,降低“全楼埋单”的概率和风险,促进归责公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上述调整固然是一种进步,但依然主要着眼于高空抛坠物发生之后的责任归属。针对已经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害行为进一步完善归责法则和程序,能够更好地修补受损害的权益关系,慰藉受侵害者或其亲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责任群体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但事后归责的作用毕竟有其局限性,高空抛坠物的“杀伤力”巨大,有些人因为高空抛坠物而致残甚至失去生命,有些家庭承受了巨大的伤痛和打击,可以说,有些权益损害是赔偿等责任无法弥补的,有些伤害是无法逆转的。 应该承认,再到位、再有力的事后归责也不如高空抛坠物没有发生,不如事前预防。所以,应对频繁发生的高空抛坠物现象,民法典等法律更应着重织密“预防责任之网”。 高空抛坠物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的社区,法律应该针对高空抛坠物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明确社区管理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的宣传和警示责任,以及学校、家庭对孩子们的教育、监护责任;建立高空隐患排查排除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单位、业主、住户对门窗、高空搁置物的查验管理责任和对高空抛坠物的防范责任;建立硬件防护机制,明确住建、公安等部门部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强制安装安全防护网等硬件系统的责任。 由这些法律责任织成安全防护网,能够营造一种防范高空抛坠物的文明氛围,从源头减少高空抛坠物行为,降低高空抛坠物的伤害指数,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李英锋) (编辑: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