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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政策为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时间:2018-10-18 10:12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练洪洋
联合惩戒是一把利剑,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具有较大杀伤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对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实施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16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是一把利剑,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具有较大杀伤力。不说限制登记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惩戒,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就足以让他们难受了。

  重典治乱,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该下重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等被列入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社会危害很大、后果很严重——降低了医务人员安全感,影响职业行为;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公众利益;践踏了法治精神,败坏社会风气。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医务人员是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群体,他们的尊严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挑战,对社会来说将是一个负和博弈。因此,那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就该受到严厉惩戒、付出沉重代价。

  为此,法律快步跟进——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90条第1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已经入刑。刑法修正案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架起高压线,对于遏制此类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实施近3年,此类行为已大为减少,医疗秩序已大为好转,但仍未实现“零发案”。如今,“工具箱”里又多了一道多部门联合惩戒工具,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治理将更有底气。

  好政策要用好,用好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手段,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是重点也是难点,必须保证信息互通共享,才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避免因各自为政导致惩戒措施“走过场”。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最终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织密失信行为惩戒的天罗地网。

  其次,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息公示既是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的一种惩戒,也是对社会发出的一种警示,必须公示到位才能保障效果。可以考虑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至统一的、权威的信用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再次,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同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修复个人信用。

  制度到位了,执行也要到位,医疗秩序良好了,大家都受益。(练洪洋)

(编辑: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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