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县工人小李近日在工地发现一把古剑,交给县文物部门后一鉴定,是战国时期的青铜剑。随后,小李获颁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这本是一件好事,却因500元奖金太寒酸引起舆论质疑。 其实,《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很清楚,发现或捡到文物主动上交给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私自藏匿、贩卖违法。然而,“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往往在执行环节被狠打折扣。一边是有人要出价10万元购买的战国古剑,一边是奖金500元,怎么看都不划算。 网友对500元奖励的如潮批评,也是对文保部门的一个警示。当巨大的利益诱惑,站在了守法的对立面,能否适当提高奖励?例如,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此外,还应尽量给予发现上交者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的署名权。如此,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文物、弘扬善举的作用。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