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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协调机构瘦身亟待制度发力

时间:2014-10-23 16:12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春景
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地方层面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

  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地方层面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

  “协调机构”要一下子销声匿迹是不可能的。就目前来看,议事协调机构的改革没有规范可言,亦缺乏制度约束。究竟有何“药方”能够促使协调机构“瘦身”,有效规避诸如馒头办、西瓜办、“禁止午间饮酒办公室”等奇葩协调机构的出现,这无疑是一道棘手的考题。协调机构“瘦身”的治本之道,最终还得仰仗法治制度发力。为此笔者开出三道“药方”:

  首先是出台相应的《机构编制法》,详细规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程序、人员构成、职责范围、运行机制和撤销等,实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法制化。此外,《机构编制法》应当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人员组成或变更、撤销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法治化。

  其次是优化“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创新议事协调机构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例如,改变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的传统做法,实行人力资源获取渠道的多元化。

  再者,尽快制定完善契合潮流的法规,通过国家层面的法规,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存在时限、考核监督,要求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要提前进行审批,日常工作在网上要做到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推动协调机构“瘦身”,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这也是破题的关键所在。在法治框架下,促使议事协调机构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深化机构改革的根本出路。只有尽快立法明确,才能让协调机构“瘦身”减少阻力,让应有的改革顺风顺水。黄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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