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可以说,每个人从清晨醒来,就生活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而民法典就意味着是对民法的系统性、整体性规定。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典,五帝之书也,大册也。所以说,典的本义就是指具有权威性、典范性的重要文献、典籍。法典,乃国之重器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民商事法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民法典。因此,缺少民法典,我国法治国家的大厦就缺少一根坚固的支柱。 民法是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是对市场主体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最全面保障。这样的一部法典,其地位自然高于普通的民事单行法律,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亲自行使立法权才能颁布的基本民事法律,其制定的过程、通过的程序、修改的条件等等,自然也就严格得多。正是民法典的这种高位阶性、权威性、严格的程序性和长期的稳定性,才意味着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保护。而一个高度重视人格尊严、人格权利、财产权利、合同自由并为之提供切实保障的国家,无疑是一个安全的国家,人们可以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世代生息,无须担心社会的稍许变动就导致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影响甚至侵害。 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所构成和保障的理性秩序,完备的市场法律秩序是衡量当代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标志。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轨、从人治时代向法治时代的转轨已经三十余年,社会的转型时期仍在持续但终将过去,而转型完成之后、甚至在转型过程之中就需要逐步确立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是我们国家迈向现代化的结果,也是我们今天之所以愿意承受所谓转型时期的阵痛的期望。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其社会生活的秩序必定是让民众感到安全、自由和公正的。正如意大利学者那塔利诺·伊尔蒂所言:“安全的感觉来自于社会深层次的结构。”在形成和巩固社会深层次的结构中,民法典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力量,民法典的制定将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使人们的生活具有长久的可预期性。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多年,我国已经逐步迈向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的成熟国家,这一社会基础既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也使得民事立法迈向法典化。制定民法典成为我们所处时代的趋势和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一部民法典,我们所处的时代也能够制定出一部民法典。 在制定法层面,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但多年来立法机关奉行的分阶段、分步骤、粗线条的立法方针,造成目前法律法规既多且乱、虽多却漏、多且重复的矛盾现状,再加上数量众多的司法解释,使得我国的民商事法律领域成为一个迷宫。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可以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各个层面发挥单行法难以起到的积极作用。 在立法层面上,民法典是一部系统性、整体性、集中性的法律,能够有效消弭目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混乱交织的状况;在司法层面上,民法典是司法机关进行民事案件裁判的基本法律依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语言精准,原则、制度、条文衔接得当,可以有效减轻法官寻找裁判依据的困难、减少因法律依据混乱或缺失而造成裁判不公的现象;在执法层面上,民法典通过系统完善的制度规定,明确界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划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有利于行政机关找准定位、正确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普法层面上,老百姓通过翻阅一部民法典,即可对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而无须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去寻找目前数十部法律、数百部法规、数千部规章才能勉强明白自己的处境和可借助的法律依据。 在学术界,制定一部民法典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学者们已经跨越了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的讨论阶段,进入到制定民法典具体措施和方案的讨论阶段。但在立法机关层面,仍然还停滞在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的讨论阶段。这就形成目前学术界与立法机关观点严重脱节的现象。诚然,民法典并非万能,也不能一成不变,任何法典均是如此。我国的刑法典和几部诉讼法典均经历多次修改,仍不损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便是明例。 为应对民法典制定后可能出现的滞后和僵化,我们应当将民法典制定的尽量科学和完善,我们不可能预见一切,也不能完全排斥法官造法,但是我们应当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将民法典中必要的概括条款规定的尽量科学、明晰,同时对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进行有益的指引,将法官的释法、造法引向正确的道路,使之仅限于必需。 时代始终在呼唤一部民法典。我国在1979年就颁布了刑法,从而形成了刑法典,这代表了国家对于通过规制犯罪与刑罚来维护国家公共秩序的高度重视。民法典代表了市场交易的市民社会生活秩序,国家也应当予以同样的重视,才能对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形成周密的保护,才能真正使人们的生活有安全感,使人们感受到国家秩序的长久稳定,使人们有深层次的幸福感。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