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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举债应守黄金法则

时间:2014-09-03 17:17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历经十年打磨,伴随众多争议,《预算法》修订日前尘埃落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此番修法意义重

  历经十年打磨,伴随众多争议,《预算法》修订日前尘埃落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此番修法意义重大,可以说是一个新起点。该修正案通过后,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配套措施出台也将提速,公众期待中国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在众多争议中,关于地方债务的话题备受关注,此番新《预算法》给出了一锤定音的答案: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在这新时代的财政制度构建中,《预算法》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环,但也包含着更加细化的规范。尤其是地方债务的问题上,一方面,地方聚精会神搞建设需要资金支持,而自有资金或者中央转移支付往往捉襟见肘,如果地方不能光明正大地举债,要么就变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么就可能偷偷摸摸举债,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资金。

  另一方面,给地方发债开了口子,可能助长一些工程、项目“大跃进”,超出地方的财力支撑和实际需求,尤其是某些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会大行其道。加上地方主政官员的任期制,很可能没等到地方债务偿还完毕就走人,留下一个债务烂摊子给继任者,如此循环,就变成一幕“击鼓传花”的危险游戏。

  也正是因为如此,新《预算法》对地方债是有条件地开放,既需要给地方政府适度合规的债务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同时也勒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缰绳,防止它们酿成区域性风险。在探讨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尺度问题时,其实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公共财政黄金(1266.50, 1.50, 0.12%)法则。

  黄金法则源自时任英国财长的布朗,他在1997年提出这个概念,随后多年的布莱尔政府都在遵循这一法则:“确保政府在整个经济周期中所借全部债务仅仅用于投资,现金支出部分将完全由税收补足”。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财政重建时就曾实行过这一法则,既保证了经济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政状况。

  从这个意义上说,黄金法则既是政府举债的前提,即现有的税收收入基本能够支撑经常性开支,同时,黄金法则也约束了政府举债的用途,即必须用于投资性项目。中国在地方发债问题上走得比较晚,可以借鉴西方一些成功的做法,并形成自己的法则。

  一方面,黄金法则注重债务与收入的平衡。根据国际惯例,政府债务与GDP会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欧盟各国签署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就提出,中期内要求财政预算平衡,债务水平不能超过GDP的60%。当然,对于中国地方政府而言,这种占比不应该是一个僵化的比例,它可以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当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增强、经济前景向好,哪怕债务占比略高,也不应该成为问题。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较弱、经济预期不佳,这时候哪怕债务占比并不高,对其举债也需要严加管控。

  另一方面,黄金法则注重有回报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在财力如果刚刚够财政供养人员发工资等经常性支出,这种财政通常被学者称为“吃饭财政”,如果地方举债是为了解决这种“吃饭”的问题,那么这种债务根本就不能获得批准。地方政府举债,显然是要投入更有回报的项目,在中国的特别指导意义就是它不能投向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那些项目通常是不会有收益和回报,它无法自行偿还债务。即便有些公益性、基础性工程需要举债投入,也应该明确对应的偿债来源,不能先斩后奏。

  对于地方而言,无论经济实力的强弱、债务需求的多寡,都还是需要一个债务上限,这可以由中央政府来确定,不需要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控制地方债务的规模,防止形成地方债务危机,让中国经济社会始终处于良性的轨道上。

  正因如此,黄金法则所要求的是一个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它要求政府的举债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既需要实体上满足举债的法定条件,也需要在程序上走完所有流程,它满足两个合法性标准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无论政府主政官员如何变迁,它的法人主体始终如一,对外承担统一的债务责任,这就要求主政官员必须对任期债务有着政治担当,既不能借口资金匮乏而毫无作为,也不能超前发展留下巨大的债务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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