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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治理需实现成本的转嫁

时间:2014-07-28 17:42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佛山市、区、镇三级环保部门开展联合突击行动,对经营规模较大、广佛跨界区域的废水排放企业进行了督查。在本次行动中,三水检查组对广源铝业和兴发铝业两家规模企业开出了罚单,前者被立案查处,后者则被要求限期整改。

  超强台风“威马逊”走了没多久,佛山刮起的“环保风暴”仍在继续。

  7月20日,佛山市、区、镇三级环保部门开展联合突击行动,对经营规模较大、广佛跨界区域的废水排放企业进行了督查。在本次行动中,三水检查组对广源铝业和兴发铝业两家规模企业开出了罚单,前者被立案查处,后者则被要求限期整改。

  与过去环保执法更多地针对无牌无证的小作坊不同,作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兴发铝业未能在此轮“环保风暴”中幸免,这在很大程度彰显了政府对环境整治的决心。而仅仅在一个多月以前,高明环保部门针对辖区的一家纺织印染公司违规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开出了94.5万元的罚单,刷新了佛山有史以来环境行政处罚单笔最高纪录,难怪有市场人士感叹:“佛山市政府这回是动真格了。”

  政府动真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说明了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地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佛山经济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水、空气等环境造成破坏。在广东省环保厅刚公布的二季度全省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报告中,佛山的空气综合质量指数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三位,在珠三角9市中只比肇庆高。

  纵观全世界发达国家,大部分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与污染环境相比,环境治理是一场更漫长、更艰难的战役。为了治理雾霾,英国伦敦进行了持续30年的“抗争”,日本更是花了40年才打赢了这场战役。

  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环境治理需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市场规范。通过行政命令进行处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从分析污染行为的市场逻辑着手。

  在现代经济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市场行为的“外部性”,这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受益的被称为“正外部性”,受损的被称为“负外部性”,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正是后者的典型代表。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企业生产产品实际上包含了两种类型的成本,一种是企业组织生产的内部成本,另一类是生产过程中产生“负外部性”带来的公共成本,两种成本相加就是社会总成本。在社会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成本越低,造成的环境代价就越大,公共成本也越高。

  过去的市场准则对于企业生产行为造成的公共成本视而不见,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尽量低的内部成本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这种行为是市场准则所允许的,也更加符合自身利益,因此企业缺乏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过程造成污染的动力。

  未来政府要全面推动环境整治,除了行政手段外,还需要从改变市场的游戏准则着手,要通过市场手段把“外部性”内部化,把公共成本转嫁到企业头上,让企业为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埋单。

  如何把“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碳排放权交易,通过限定碳排放总量,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就要升级技术来降低碳排放,或者从其他市场主体手上购买碳排放权,从而实现污染成本的转嫁。

  在去年佛山市政府举行的专家顾问团专题会议上,就有专家提出,佛山作为制造业大市,应该建立自身独立的碳排放交易所,实现对碳排放总量的控制。那么除了碳排放外,包括污水、固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权是否也可以实现市场化交易,这是值得政府思考的方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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