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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夺命路段”应先亮问责“红灯”

时间:2014-05-28 17:25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广州日报
记者从四川内江交警部门获悉,自2012年1月改建通车至今年4月,28个月的时间,在国道321线内江东兴路段共发生40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43人死亡,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城区段。

  记者从四川内江交警部门获悉,自2012年1月改建通车至今年4月,28个月的时间,在国道321线内江东兴路段共发生40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43人死亡,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城区段。(5月27日新华网)

  公路是与百姓生活关系最为直接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除了方便出行、推动物流、搞活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之外,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更是不可或缺的主要功能。然而,四川内江一个路段,通车仅28个月,发生交通事故40起,致43人死亡,称其为“魔鬼路段”或“夺命路段”,并不为过。究其原因,除司机违规驾驶、行人乱穿马路等因素外,也与路段安全隐患多有关,更与相关部门监管失责脱不了干系。

  比如,18处交叉路口仅两处有红绿灯,路面标示混乱;车辆超速现象严重,不少长下坡路段无减速带等设施;行人随意横穿道路,摩托车随意占道超车;全路段无路灯,远光灯造成“视觉盲区”等等。显然,这些安全隐患,催生了“夺命路段”。然而,当地交警、公路等部门,长期对“夺命路段”缺乏重视,对43条生命的逝去漠然视之,比“夺命路段”更可怕。特别是,面对辖区路段变成“夺命路段”,相关部门没有反躬自省,而是置身事外地空谈整改,缺少责任担当。

  不可否认,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迫在眉睫。问题是,这些安全隐患非常明显,可以说路人皆知,有关部门理应将整改措施尽早付诸行动,如科学合理地设置红绿灯、斑马线、减速带、路灯等,规避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缺陷,而不是在办公室里慢条斯理地重复路人皆知的对策建议。关键是,对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责行为,也应该进行整改。如强化对路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对司机超速、超载行驶及行人乱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特别是,面对“夺命路段”,必须有人担责,向有关部门亮出问责“红灯”。试想,如果早一点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丧命。因此,有关部门应为自己的监管缺位“埋单”,查处相关责任人,一个都不能少,不能让43条生命死得不明不白。以此倒逼有关部门尽早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真正担负起监管之责,使“夺命路段”成为“安全路段”,捍卫公共安全和生命尊严。(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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