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治愈某种社会问题或者为了达成某种政府需要,首先想到的有效工具就是开征新税,此之所谓“税收工具主义”。曾有地方“以经济手段调节”收过各种奇怪的费,都属此例。《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4)》建议适时开征环境税,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也给我这样的感觉。 “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貌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实则工具主义。比如,私家车已经缴过燃油税,难道不算“用经济手段治理”吗?事实上,我国类似税种已经有很多,凭空再来一个环境税,不仅有重复征税之嫌,更会走入一个“先污染后征税”的怪圈。 过去,很多地方牺牲环境换发展,对污染行为睁一眼闭一眼。换句话说,环境污染现状,地方政府本身负有重责。这下倒好,地方政府反而能够借此收税,那它为什么还要重视环保,还要花大力气治理污染呢?污染治理好了,不就没环境税可收了吗? 按照“税收之债”理论,税收之债虽然只是纳税人对政府的单务之债,但是政府作为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既然开征环境税的目的如此鲜明,那么,政府部门能给纳税人怎样的承诺?收了税办不好事情怎么办?拿环境税来约束企业和个人,又拿什么来约束收税者? 另外,我更担心的是,环境税会不会成为“养人税”,让一帮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反而成为最大受益者?征环境税与治好雾霾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以为要做好什么事情,只需收税即可,未免天真。 也许有人会说,环境税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而非个人,公民无需担心。问题是,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去年,辽宁向沈阳等8个城市开出了总计5420万元的“雾霾罚单”。挨罚的当然是地方政府,真正埋单的却是当地纳税人。环境税,最后大概也是同样的效果。 当下,由消费者实际承担却记在企业功劳簿上的所谓间接税已经够多了,不要再以保护环境治理雾霾之名,给消费者增加新的“消费税”了。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