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即跨类保护,目的在于维权。可是,不少企业却将“驰名商标”视为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包装成为质量好的产品、经工商部门认证的好产品。 “驰名商标”异化为“质量标签”。拉大旗作虎皮,广告效果非常好。于是,不少企业不惜重金争评“驰名商标”,市场上鱼目混珠。行政权力主导下的“驰名商标”认证、商家宣传的异化效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扭曲市场机制。 新《商标法》实施,“驰名商标”将不得用于商业宣传,让商标作用归位,这也是政府还权市场、尊重消费选择的一个表现。(黄雪梅)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