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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安全取向”作为消费品的更高标准

时间:2014-03-10 17:02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和静钧
我们把这一转变,谓之为消费品监管标准上的“安全取向”革命,因为它彻底抛弃了“以物为本”的监管思路,走向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监管理念

  我们把这一转变,谓之为消费品监管标准上的“安全取向”革命,因为它彻底抛弃了“以物为本”的监管思路,走向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监管理念

  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徐金记日前表示,我国应尽快制订《消费品安全法》,实现从“质量监管”到“安全监管”的转变,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已于去年年底启动了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我们把这一转变,谓之为消费品监管标准上的“安全取向”革命,因为它彻底抛弃了“以物为本”的监管思路,走向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监管理念。

  “以物为本”推定,只要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那就是合格产品。它隔绝了与人的关系,只问物在含毒量、材料、节能、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其它则不予以顾及。而“以人为本”则断定,只要产品对消费者构成安全威胁,就是有瑕疵产品。它重视直接消费者、间接消费者及第三人的生命安全,是对产品质量的全方位审视。在近年发生的“洗衣机绞死儿童”、“轿车天窗卡死儿童”等消费品安全事例中,若仅论“以物为本”的质量标准,肇事的洗衣机和轿车都是“合格产品”;但从“以人为本”的安全标准上看,这些产品显然是不合格的,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我国现有的产品标准监管法律,基本上仍立足在“以物为本”的监管体系上。如 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对增进产品质量安全,无疑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现有法律体系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足够的安全感,也难以减少安全事故。以果冻为例,《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可以让这一产品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达到一般性的质量安全程度,但不能在其产品的特性方面让其达到“无伤害”的程度,因而屡屡发生果冻卡在儿童咽喉的伤害事故。另一个法律体系上的缺陷,表现在因缺乏“安全取向”的产品安全法,导致现有法律互为冲突,也使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现实中,同一物上可产生数个“质量问题”,引出数个部门交叉式的质量监管,形成管理低效。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针对消费产品均以“安全取向”为基础制订了《产品安全法》。曾有中国“质量上乘”的儿童玩具出口到欧美被“无情退回”甚至被罚款,即是我们的某些产品缺乏对消费者及第三人的“安全关怀”的结果。总之,“安全取向”是产品对于消费者的更高标准,我们应努力向这一目标迈进。 (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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