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求调查“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仅仅是作为一种辩护策略或舆论攻势的一环,现在就说“大逆转”,未免为时过早。 备受舆论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因庭前会议而重入舆情漩涡。李家以新聘的法律顾问对媒体和公民展开舆论攻势,颇有点“遇事先把水搅浑”的味道。从结果上看,这潭“浑水”也确实更“浑”了。 22日晚间,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其博客上贴出《李某某案中案》一文,令很多围观者大跌眼镜。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因为之前的“吹风”,倒也算不上什么猛料。但博文直称李某某全名,却将李家之前要努力建构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舆论氛围,“吹”得荡然无存。 这篇应归属于李家的“新闻通稿”,以法律顾问的口吻说出,“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本人非常欣慰”。这种结合了上下文语境的长句表达,在以“碎片化信息”为主导的网络传播,几乎注定将被曲解或误读。果不其然,23日,“李某某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等标题在各类网络媒体上大行其道。以至于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不得不在23日晚辟谣,并直指“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这或许更像是一个阳谋。仔细研读李家法律顾问的博文,并未称“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而只是法庭“落实”了将“调查”记入笔录。在司法程序上,法院是独立和中立的裁判者,而非控诉者,更非侦查员。法院的审理对象是检方提出的指控,那就是李某某等5人涉嫌的轮奸案。在防冤纠错被突出强调的当下,很难想象,检方在没有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之下,就草草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当然,检方提起了公诉,也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必然有罪。法院对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也可能有自己的看法。但法院无权去调查一宗检方没有指控的案件,“不告不理”,这是最基本的审判规则。如果李家认为检方诉错了人,应向检察机关提出。如果李家认为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公安部门拒不立案,李家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并请求检方对公安部门进行“不立案监督”。 如果所谓要求调查“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仅仅是作为一种辩护策略或舆论攻势的一环,现在就说“大逆转”,未免为时过早。 相关报道见今天A21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