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常航 2013年7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因行人违章穿越马路且不服从交通指挥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欧某(另案处理)等人,自新余市胜利南路往下步行。按照规定,在此路口步行不能从地面横穿马路,应走地下通道,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上前制止,要求他们走地下通道。欧某不服从交警劝阻,硬要横穿马路,执勤交警伸出右手以交警指挥手势继续劝阻欧某不要横穿马路,欧某仍不服从交警指挥,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叫来同伙。后在马路上继续对交警进行纠缠时,欧某的手机掉落地面,便说是交警故意打落,要交警赔偿。被告人刘某及欧某等人见交警对他们提出赔偿要求不予理睬,便用脚和拳头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进行殴打,刘某还捡起掉落在地的对讲机砸向交警,将其右眉毛处砸出血。后被告人刘某、欧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2月2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交警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定罪处罚。鉴于刘某已经主动赔偿交警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