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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试点农房交易具有制度变迁的意义

时间:2013-06-06 10:32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福建日报
据人民网报道农村房屋入市交易将在重庆率先试点。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2013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报告》(下称《报告》)提出,2013年,重庆将在永川、渝北等地开展农房交易试点,优先把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转户居民退出房屋纳入试点范围。
  
  据人民网报道农村房屋入市交易将在重庆率先试点。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2013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报告》(下称《报告》)提出,2013年,重庆将在永川、渝北等地开展农房交易试点,优先把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转户居民退出房屋纳入试点范围。
  按现行中国法律,农民宅基地只能卖给本村居民,不能对外出让;而农民一旦出让宅基地,则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这就导致,中国农民的房屋上市交易困难重重。但是,一旦农房可上市交易,就等于变相实现了农村宅基地的转手交易。
  农村学者看来,重庆此番试点农房交易,具有制度变迁的意义。农房交易试点,可能突破现有宅基地管理政策和法律,也会突破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最终让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和住房等不动产,由目前的严格限制交易变为可抵押、可买卖。
  其实,除了农房交易,重庆试水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三权”抵押贷款已逾两年。2012年,重庆市形成了以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为核心的农村金融服务制度,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到位8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突破300亿元。
  《报告》称,预计2013年,该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还将新增140亿元。同时,引导各涉农银行信贷向“三农”领域倾斜,建立健全融资抵押物处置机制。
  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集体林地使用权。以“三权”作抵押,不仅能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本,还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涉足涉农贷款。
  “三权”抵押是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却面临诸多法律和体制障碍。中国现行《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为重庆农地农房抵押带来了巨大风险。
  2012年,农业部曾专题调研重庆农地农房抵押实践,认为“三权”抵押贷款不仅为农户带来资金,也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创新了金融产品,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涉农担保组织带来发展机遇。
  农业部有关课题组调研后还建议,中国应适当放开农地农房抵押融资,研究修改相关法律中关于“农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条文。同时,应由财政建立农地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在省级、区县分别建立“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损失及再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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