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国企的隐性福利到底有多高?答案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日前,记者接到举报称,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包括高管团队在内的职工上缴高额公积金,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5月26日《海南特区报》) 201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当时看到报道,觉得莫名惊诧;而今看到月缴1.8万元的“天价公积金”,更是惊诧莫名。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济富不济贫”。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由于有这个区间,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一灵活条款,不少地方就在这个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是监管不力纵容泛滥。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两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标准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对此置若罔闻。而对于有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过高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严格执行制度,不管缴存额有多高,均来者不拒;监管部门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问责。如何一来,“天价公积金”不断出现,“济富不济贫”愈演愈烈。 住房公积金本应“雪中送炭”,如今变成“锦上添花”,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坑害社会公平,必须对症下药,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提高月均工资5%的最低缴存标准;第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让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堵上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第三,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只有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才能让老百姓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文/毛开云)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