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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玉:岂因是“专业人才”就法外开恩?

时间:2013-05-06 14:10来源: 新京报 作者:陈李玉
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定李汝军为专业人才,检察机关甚至提到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但是,专业人才显然不是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作者:陈李玉 司法机关对法律之外的事情不要妄加评论。 媒体报道,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
  
  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定李汝军为“专业人才”,检察机关甚至提到“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但是,“专业人才”显然不是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作者:陈李玉
        司法机关对法律之外的事情不要妄加评论。
  媒体报道,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公诉机关称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对此,法院予以采纳。李汝军最终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刑法确有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李汝军“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具备自首情节;还认定“赃款已全部追缴”,若积极退赃也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这些都是在法律上对李汝军有利的事实。
  不过,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定李汝军为“专业人才”,检察机关甚至提到“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专业人才”显然不是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专业人才”的认定在本案中对于法官判断产生了多大影响,是否与“减轻处罚”、“缓刑”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有,那么本案就涉嫌“法外开恩”,这与刑事诉讼法上“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背离,也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矛盾,这是在给某些群体以法律之外的特权。
  如果没有,那么检法机关就有些画蛇添足。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应该以法律定性需要为基础,法律要求认定的就必须认定,法律之外的事情就不要妄加评论。如果李汝军的确对社会有突出的贡献,就可以直接摆事实,他究竟有哪些具体贡献?这些贡献是否能够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事由。而认定一个“暧昧”的“人才”,即使判决在实体上没有毛病,也难以让公众对判决产生信服,只会让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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