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双规”亦需关进制度的笼子] 9日凌晨,被“双规”的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於其一死亡,照片显示死者全身有多处红色淤块,家属质疑死者曾遭刑讯殴打,温州市委已成立专案组调查。 这无疑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照片上的红色淤块与死亡有什么关系,究竟是溺水死亡还是刑讯逼供致死,遗体有无家属所称的被强送殡仪馆,这些疑点都有待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查机制下,给公众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此案的焦点显然不止于此。由于发生在“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使得“双规”这一反贪措施,再度被置于法治审视的案台。 “双规”适应了党和国家反腐肃贪、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需要,指向的是手中有权的党政官员,故公众对其隐含的缺陷缺乏足够关注。到目前为止,“双规”的正式法律依据只有行政监察法,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立法语言表述为,“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字面上并未界定清楚“双规”的行为属性,实践中则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这种形式上游离于法治体系边缘的“双规”,实质上却扮演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法角色,对被调查者可能带来极大的人身和权利危险,如若不能明确纳入法律的细致规范,很容易出现滥用私刑的情况。 虽然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双规”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双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执法行为,能够采取哪些调查手段,其适用的条件、程序、期间如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被调查者拥有哪些权利救济等,都缺乏具体的立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办案,依据宪法尚需相互监督制约,“双规”却无独立部门的牵制,公众也难以进行监督,这无疑不利于被调查者权利的保护。 从诞生之日起,“双规”之所以被视为直刺腐败的利剑,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摆脱了正式侦查手段的诸多限制。在反腐特定时期,这种超常规性措施具有很强的实用功效,对于处理党内中高级干部贪腐案发挥过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反腐战略的调整,法治的反腐正途必然要求“双规”自身也须纳入法治轨道,而不能成为法治的“盲区”。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