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 区别在哪里呢?适用的对象有差别,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于全民的,适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所有公民、法律企业和组织的。但是党内法律只适用于党员,是针对党组织的行为和党员的行为进行的安排。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有的人因为违反了党内法规受到了严惩,但是这种行为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这种行为如何看待呢?大吃大喝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不是违法问题,但是对于党员或者党内领导来说这就是一个问题,就要承担违纪的处罚。再比如收礼金对普通老百姓这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党内这就是严禁的事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纪严于国法,这是客观现实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更高要求的党纪才能有效地约束我们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行为。[ 2014-11-02 16:14 ] [马怀德]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点需要进一步弥补的,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实现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之间的无缝衔接,无缝衔接这意味着什么呢?比如说有些担任了领导职务,作为公务人员但他不是党员,他要接受党纪党内法规的约束吗?因为他不是党员,按照我们党章他可以不接受党内法规的约束,但他又是领导干部、又是公务人员,怎么办?所以要将这部分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把他延伸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也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呼吁制定比如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的廉洁从政准则,或者公务人员伦理道德法,制定有关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公开法。制定这些法律就可以覆盖不管你是不是党员,只要你是公务人员,是领导干部你就必须遵守这套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的规则,你就要按照这套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党内法规和党纪实际上是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缺了这个部分这个体系是不完备的,有了这部分我们这个体系就是完备的体系。[ 2014-11-02 16:16 ] [主持人] 也就是说党纪和国法实际上是不矛盾的?党纪是相对于党员还有公务人员来说更高级别的约束?[ 2014-11-02 16:16 ] [马怀德] 对,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2014-11-02 16:16 ] [孙宪忠]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过去也有一些不当的做法,百姓也是有意见的,我补充一下马教授说的。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有这方面的精神,也应该考虑到,就是过去我们有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党员违纪甚至违法过程中,把他们相互替代,甚至有时候已经在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再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就我们调查来看在各地这样做的还比较多。[ 2014-11-02 16:22 ] [孙宪忠] 按照中央所说的这个要求实际上这都是不应该的,本来你作为一个党员来讲是有一个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你都受到了处分了,实际上它的所作所为已经达到了违背行政法法规甚至违背刑法规则的时候,那就不能够仅仅只是用党纪的规则处理来替代它了,至少应该像我们大家知道的像薄熙来或者王立军这样的都是应该同时适用才比较有道理。[ 2014-11-02 16:23 ] [主持人] 是的,只要是违法就不仅仅是党纪处理,还应该根据相应的法律来处置。[ 2014-11-02 16:24 ] [孙宪忠] 应该说违背了行政法的规定,应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4-11-02 16:24 ] [主持人] 感谢孙教授、马教授百忙中来到新华网和网友一起探寻中国法治的建设轨迹,非常感谢二位教授,也欢迎二位下次继续做客新华网,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