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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时间:2014-12-31 16:25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的12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现介绍《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新《安法》的亮点以及如何贯彻执行新《安法》等内容。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收看新华网《安全中国》走基层系列访谈节目,我是特约主持人常城。今天,我们的访谈现场是在上海石化的会议厅,邀请的嘉宾是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我们知道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的12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今天就请您介绍《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新《安法》的亮点以及如何贯彻执行新《安法》等内容。

  [主持人]

  黄局长,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了12年, 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

  [黄毅]

  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今年8月3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一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黄毅]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适应了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从2003年到现在,全国已经连续11年实现了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的双下降。事故总量从107万起减少到31万起,事故死亡人数从近14万人减少到6.9万人,重特大事故从一年发生128起减少到去年的49起。今年以来同比又减少12起。衡量安全生产状况的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成倍的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但是我们目前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仍然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的特殊阶段,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总量仍然还比较大,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安全生产的一些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下降的幅度很大,但是跟世界先进水平比,我们的差距也很大。有些指标不只差1、2倍而是差5、6倍,10来倍。而且职业危害相当突出,而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矛盾越来越突出。

  [黄毅]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制约安全生产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比如说,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非常落后,拉动了社会不合理的需求,造成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持续紧张,由此导致的超强度开采、超能力生产、超负荷运输,这些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产生的事故也是屡禁不止,根子就在经济发展方式落后。同时我们的结构也不尽合理,高危行业占的比重比较大,风险也比较大。而且这些年大发展、大建设使安全管理的跨度也大了。有人统计,我们一天就有1亿人在马路上行驶, 4千多万人在各种工地上施工作业,800多万人在井下劳作。全国油气长输管线,陆上的总里程达到了12万公里,绕地球3圈,而且大部分运行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跑冒滴漏时有发生,而且有些油气管线与城市地下管网交叉重叠,埋藏着巨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另外我们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也比较低。我们产业队伍的结构素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骨干力量,但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没有建立起把农民工转化为合格产业工人的培训机制。所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说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必须警钟长鸣、警示高悬、警醒万分、常抓不懈,一切从零开始,向零奋进。

  [黄毅]

  如何不断巩固、发展安全生产的形势,如何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个需要靠法治,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所以说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实施就适应了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

  [黄毅]

  其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国家局成立之后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工作思路。并且下力量推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推动依法治安。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为主干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逐步地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比如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构建安全监管体系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等等。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但是安全生产领域在法治建设上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这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们持续不断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今年以来,又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但是尽管如此,非法违法的行为仍然是大量的存在。据统计,今年以来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大体占45% ,那就是说还有将近一半较大以上的事故是非法违法导致的。所以说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规范。许多企业还没有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我们在执法力度上也存在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推进依法治理,就需要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强化它的法律权威,从而为依法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黄毅]

  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事业,促进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举措,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比如,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的政策、大幅度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推进安全科技创新、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来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23号文件 、40号文件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采取以奖带补的政策来推动整顿关闭小煤矿,等等。对这些政策措施,时间检验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有些需要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固化下来成为强制性执行的规范。同时这十多年来地方在安全生产的实践当中也创造了许多丰富的经验,也有很多创造,这也需要加以提炼,有的要上升到制度的层面,纳入新的法律之中。而且这十多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在罚则这方面已超过了原来《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这也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加以衔接,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所以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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