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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解读新《安全生产法》(2)

时间:2014-12-31 16:25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黄毅] 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大检查。当时五位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带队,到十个省区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刀不快、腰不硬

  [黄毅]

  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大检查。当时五位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带队,到十个省区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刀不快、腰不硬”。所谓“刀不快”,就是有些法律制度不严厉,“腰不硬”就是执法不严,挺不起腰杆来进行执法。那次执法大检查就提出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的建议。以后全国每年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都提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和建议,2011年“7·23”动车事故发生之后,通过深刻的反思,国务院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安监总局在2011年底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之后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对修正案进行了调研、论证、修改、完善。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高度的重视,通过两次全体会议,顺利的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所以历经十几年,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治安的一部良法重器。

  [主持人]

  好的,请您介绍一下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特点?

  [黄毅]

  新的《安全生产法》在保留原法七章格局的基础之上对法律条文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修改之处达到67处。法律条文由过去97条扩展到114条,增加了17条。新的《安全生产法》较之原法有4个明显的特点,我们要深刻的把握。

  [黄毅]

  第一就是贯穿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这个理念应该是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也正是由于坚持这个理念,才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层次。这也体现了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观点。因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早在2005年就提出了安全发展这个理念,在当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把安全发展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指导原则写入了全会的决定之中。把安全发展这个重要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是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能否实现安全发展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40号文件在指导思想里面首次提出了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在2012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上也提出了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里面强调要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这是一个重大的飞跃,拓展了安全生产的内涵和外延。那么从安全发展的理念到安全发展的战略又是一个重大的飞跃,成为我们推进安全生产的行动纲领,安全发展的内涵就是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从而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劳动者健康权益不断得到保障这个基础之上。从而使人民群众能平安幸福的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加体面的劳动、活的更富有尊严,这就是安全发展的本质内涵。把安全发展写进新的《安全生产法》,按照这个理念来修改相关的条款,这是坚守红线的必然要求,也构成新的《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色。

  [黄毅]

  第二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当中的突出问题。彭真同志曾经讲过一句话,“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那么《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出台之后,我们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上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呢?无非是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太明确。原有的《生产安全法》里面没有明确的提出企业就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且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里面对有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规定的不太全面、不太具体。二是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不明确。在这方面我们有些时候显得比较尴尬,我们是在进行着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但是又没有明确把我们作为执法部门,甚至执法车辆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在执法过程当中也缺少强制性执法的手段,经常出现抗拒执法的行为,造成执法的效率比较低,这些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违法的成本比较低。一些非法违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受不到应有惩罚。还有就是原有《安全生产法》在实施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就是有些条款太原则,缺乏操作性。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这次《安全生产法》做了较大的修改而且是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的修改。修改的这些条文、这些内容都很有针对性、很有指导性、很有操作性。

  [黄毅]

  第三就是既强化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的权威,同时也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大家看到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赋予监督执法的一些强制性手段。在这个同时,也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的一些办法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比如说如何发挥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方面、管理方面的服务,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保险机制来加强预防、构建安保互动机制。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这样也为下一步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持。以上既强化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同时也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

  [黄毅]

  第四就是加大了违法的成本,强化了行政处罚。这也是新的《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新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应该说修改的幅度很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最高可以罚款两千万,是目前为止所有法律的法律责任当中处罚最严厉的,数额最高。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是不仅要处罚那些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而且还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进行罚款。如果发现有瞒报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可以罚到100%。而且用百分比这种方法来处罚,那就是一个动态性的,不是个绝对数。而且规定不仅要行政罚款,还要吊销你的资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负责人终身取消执业资格。所以这些处罚规定非常严厉,加大了违法的成本,也为我们进行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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