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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解读新《安全生产法》(3)

时间:2014-12-31 16:25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主持人]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过去旧安法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这次加上了社会二字,又有什么新意呢? [黄毅]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上,将过去

  [主持人]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过去旧安法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这次加上了“社会”二字,又有什么新意呢?

  [黄毅]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上,将过去促进经济发展,增加了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健康发展,把“社会”加进去了。大家不要小看,加“社会”这两个字,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是一个重大的修改,因为安全生产工作,它不仅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保障促进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也有保障促进的作用,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之下,安全生产,不仅仅是生产经营领域的事情,它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有时候呢是个政治问题,因为任何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它不仅仅造成对企业对员工的伤害,他会波及整个社会,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甚至政局的稳定,这点不是危言耸听的。大家知道,韩国“岁月号”游轮沉没,300多人丧生,这起事故就造成政府支持率的陡然下降,就造成政府总理的引咎辞职,就造成总统朴槿惠在多种场合向民众公开道歉,反省自己再执政之初,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深感愧疚,通过反思采取了改革的措施,对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你说这是个经济问题么?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土耳其的一起矿难,300多名矿工丧生,导致了全国性的大罢工,使政府的支持率降到历史的最低点,你能说它是经济问题么?也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黄毅]

  所以说呢,正是看到了新形势之下,安全生产它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这种作用,所以新《安全生产法》就明确的确立了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第八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及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这就等于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里面,去谋划、去部署、去推动,所以这样解决了很多问题,所以别小看加了“社会”两个字,这就解决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

  [主持人]

  新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又有哪些规定?

  [黄毅]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整个安全生产的状况就不可能好转。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改进的长效机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怎么落实?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这“四个到位”实际上就是明确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标准。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改最多的就是围绕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申、强调、完善、规范。而且把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到位”都写进《安全生产法》。比如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就增加了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落实培训到位。要求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这种机构、组织,加强预案的管理,而且预案要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常进行演练,这就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应急救援到位”。更重要的就是新法对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原法要求 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 ,那么这次把300人降低到100人,标准更加严格了。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从七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这样就与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相对应、相呼应,这样更有利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主持人]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隐患的排查治理,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黄毅]

  因为任何事故都是源于隐患。隐患不除,事故难消。我们重预防、抓治本,就必须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隐患的排查治理上,这是一个治本之策。新《安全生产法》围绕着隐患的排查治理,在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我认为最主要的就是确立了五项工作制度,一项就是企业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的措施加以整改。而且要把隐患排查整改的过程记录在案,并且向从业人员通报。你没有按照这个制度去办就是违法了。第二项就是企业管理人员越级报告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如果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可以越级上报。包括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赋予他们这个权力,越级报告。第三项就是政府部门督办制度。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要进行督办,要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改、消除隐患。第四项就是对隐患的整改采取强制性执行的制度。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那么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包括可以停产、停电、停业这种措施,来责令进行整改。如果你还不进行整改,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停止电力供应、停止火供品供应这种强制性执法的手段。当然采取这种强制性的手段,它有前提,不能乱用。就是说,这些重大隐患它要危及安全生产、要危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了,不采取这种措施不足以来保证安全。而且要经过报批,而且要采取民事送达的方式,要提前告知。隐患一旦消除,要立即撤销这些强制性的措施。第五项就是对隐患排查整改行政处罚的制度。在法律责任里面明确规定了,对隐患没有及时的排查整改,就可以处罚你。包括你没有向员工通报,也可以处罚。这样就把处罚的关口前移了,移到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是等你出了事故再处理。防患于未然,重预防。这五项工作制度,对我们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体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我们要依据这些规定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 2014-12-29 09:54 ]

  [主持人]

  8·2昆山事故引起了全国对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漏洞问题的关注,修订后新安法是否在这方面采取了弥补措施?

  [黄毅]

  现在我们全国有3300多个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区,化工园区,3300多个。但是呢,一半以上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平均全国的开发区,平均没一个开发区有一个专职的安全监管人员是2名,所以有的开发区四五千家企业,两三个人能干什么? 所以这几年,有些开发区,成为了事故的高发区,去年全国发生的四起特别重大的事故,有两起就是发生在开发区,一起是吉林德惠市,一个杀鸡厂,一场大火,121人丧生;然后青岛“11.22”事故也是发生在这个开发区里面,所以正是吸取了这些事故的教训,新《安全生产法》就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有安全监管的职责,发生事故后须要承担自己的职责。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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