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处理,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然而,教育惩戒权一直颇具争议,背后是教育惩戒“惧用”“滥用”俱存的现实无奈。 有的学校推崇赏识教育,忽视惩罚教育,教师惩戒权、管教权缺乏必要保障,加之许多孩子从小在“掌声”中长大,养成了“玻璃心”,受不了一点批评,甚至动辄以激烈言辞、极端行为威胁,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不敢管”。严厉管教吃力不讨好,甚至引来家长投诉,听之任之反而落得轻松,但如此不作为,于教师成长、学生成才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看,《意见》重申维护教育惩戒权,对避免“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具有重要作用,为教师发挥教书育人作用提供重要保障。 同样不可否认,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教师殴打学生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极大损害了家校关系。“不打不成器”传统观念下,不仅家长,有的教师也会以罚代教,认为“打不得骂不得,没有办法教”,实则是缺乏教育能力和教育耐心的体现。所谓“惩戒”,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的教育行为。教育,应是惩戒的底色。故而,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也要不断细化“戒尺”的“使用说明书”,让“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 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之所以还有“惧用”“滥用”情况发生,根源在于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不单是法律问题,也是教育艺术问题。比如,教育部2020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列为一般教育惩戒行为,若是罚站超过一节课,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对于同一惩罚行为,不同人的理解不一。即便是实施细则上写明的合理教育惩戒行为,对于不同年龄、心理素质、性格特点的学生而言,起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学生和家长的接受程度也会出现差异。所以说,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所有教育惩戒行为的合理性。教育惩戒,不仅要合法合理,还要“因材施惩”,这考验教师的教育能力和管理水平。 更进一步,若家校就教育惩戒的合理与否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教育惩戒纠纷处理机制来解决。作为一种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配套机制,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诉,是规范教育惩戒权、保护学生权益的必要之举。唯有“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少了,家校之间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提高了,“惧用”教育惩戒权的无力感也将慢慢消除。(维辰)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