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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姜明安谈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时间:2013-12-31 15:35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2013年12月30日9:30,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解读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嘉宾访谈]:2013年12月30日9:30,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解读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18:48]
        [姜明安]:各位网友大家好。[09:29]
        [网友黑椒牛柳]:姜教授,行政诉讼法23年来首次大修,请问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09:33]
        [姜明安]: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制定,1990年10月开始实施,其运作已逾20年。行诉法制定和实施之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正式确立,法治和人权尚未入宪。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当时确立的规则、制度以及这些规则、制度所基于的理念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例如,许多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即使严重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诉法明确将之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或未将之明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受害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到处上访,找各级党政领导解决。又如,根据现行行诉法,涉及省部级以下的行政机关的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县法院审理县政府、县公安局(公安局长通常是政法委书记)为被告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很多干预,难以公正作出裁判。等等。正因为如此,近十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人民法院不断呼吁对现行行诉法进行修改。一些行政法学者(如我们北大的行政法学者)已陆续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多份行诉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最高人民法院也起草了法院系统的修改建议稿。

  另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两大诉讼法均是自通过和施行以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样,中国三大诉讼法----刑诉法、民诉法和行诉法----现在就只有行诉法自通过和施行以后还从来没有修改过。行诉法之所以一直没有修改过,并非行诉法没有修改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是因为行诉法修改所涉及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我国立法机关立法任务的繁重性与立法机关立法能力因现行体制、机制制约导致的有限性所致。今年五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诉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今天正式进入人大常委会初审,预计经过人大常委会两三次审议后将通过和施行。行诉法修正案的通过和施行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09:34]
        [网友团团绿]:当前行政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哪些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09:36]
        [姜明安]:行政诉讼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其一,起诉难,法院门难进。许多行政行为即使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即使属于现行行诉法规定的本来就已很有限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告到法院,法院仍往往不受理。有时不仅不受理,甚至连不予受理的裁定也不给你,让你无法上诉;其二,公正裁判难,相对人有理难胜诉。有些行政案件,法院虽然受理了,行政行为也确实违法,但法院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种种“大局”出发,也不得不忍心判相对人败诉。另外,法官受利益的驱使,故意不公正裁判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其三,判决执行难,相对人胜诉的裁判书难兑现。有时,相对人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相对人的损失等,但行政机关就是不执行判决,相对人只能空胜诉,其耗费大量时间、财力从法院获得的一纸判决书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同样主要有三:其一,司法(人、财、物)受地方干预、行政干预太多,难于保障中立、公正;其二,行政审判机制和法官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审判机制中司法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法官制度中职业道德不彰,待遇保障不足等;其三,现行行诉法许多规定过时、不合理,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如受案范围规定过窄,管辖制度设计不利于避免地方干预,审理程序设计不利于案结事了,等等。所以,行诉法的修改已是势所必须,势所必然的了。[09:37]
        [网友雨朦胧]:行政诉讼为何“立案难”,形成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局面?[09:40]
        [姜明安]: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当然是现行行诉法的问题:现行行诉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采取正面列举和负面排除相结合的方法,正面列举的行为过窄,负面排除的行为过于宽乏,而大量既未正面列举,也未负面排除的行政行为和事项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其次是法院因地方干预和其他各种原因对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也不予受理;第三是法院对一些案件判决不公,司法公信力降低,老百姓不相信行政诉讼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愿告;第四是一些官员在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乱批示,乱许诺,“花钱买平安”,吊起了许多访民的胃口。另外,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就有比较浓厚的“信访不信法”观念,一些老百姓至今仍认为“拦轿喊冤”比到法院打官司管用。[09:40]
        [网友流浪的加菲]:请您给我们谈谈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亮点是什么?[09:44]
        [姜明安]:这次修法的主要亮点有五:其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强调保障公正(“公正”两字是新加的),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法的表述是“维护和监督”,“维护”在前,“监督”在后。修改稿去掉“维护”,仅保留“监督”)。为了保障公正,保护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修改稿对原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如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相对人诉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案(第3条、第52条、第54条);扩大法院受案范围(第12条、第14条);明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第49条),规定法院可根据案情,作出对原告 “先予执行”裁定(第59条)和要求被告“给付”的判决(第72条),等等。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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