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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受贿案真相如何? 记者报道和律师辩护(8)

时间:2013-06-13 18:53来源:中外网 作者:张兵 熊智
明明是河南安阳环保局的黄晓海副局长自己主动向李学智说,要准备给领导们送礼,说这是以前的惯例。明明是新乡市环保局陆文忠局长跟李学智说发福利给检查组的工作人员购买礼品的。李学智是检查组的联络员,就是做上

  明明是河南安阳环保局的黄晓海副局长自己主动向李学智说,要准备给领导们送礼,说这是以前的惯例。明明是新乡市环保局陆文忠局长跟李学智说发福利给检查组的工作人员购买礼品的。李学智是检查组的联络员,就是做上传下达的工作的,这些地方局长不跟他去说这些还能给谁去讲呢?可是,等到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又变成了李学智向他们索取贿赂了。那么,这一笔账,是李学智直接索贿还是通过特殊关系人索贿呢?但无论怎样,至少没有证据证明李学智收到了这笔钱。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促成他人进行民事交易,无论怎么讲都不会是犯罪行为吧。侦查机关走形式,向工作组的人简单地做一个问询笔录,问他们收到没收到化妆礼品,就推定李学智索贿了。这也过于简单了吧?这么多年来,我还真没见过有谁会说自己利用工作便利收了人家礼品,这样的人也的确比较罕见。

  四、关于索要淇县环保部门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一事只是违纪行为

  起诉书指控李学智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2万元及茶具、纪念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与事实不符。李学智从未索要过2万元,夏建勋在2012年8月16日的笔录中陈述:“到濮阳⋯⋯在临走时,我将一个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房间里间的电视机上面,出来后我打电话告诉他,我把一个信封放在电视机上了,时一点心意”。

  郭金良在2012年8月16日的笔录中陈述:“我只能从朋友那借了一万元钱,交给了夏建勋局长,让夏局长去濮阳把钱送给李学智。后来我听夏局长说当天他就把钱在李学智的房间内交给了他”“后来在1月13日,李学智要我去新乡把我的问题说一下,临走时我就又从朋友处借了一万块钱……临走时我给了他一个信封,里面装着一万元现金,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从上述口供可以看出,李学智从未主动向他们索取贿赂。不过,李学智回北京之后就将该2万元交给工会财务人员刘传义。

  有证据显示,李学智1月20日回京,1月21日便将这2万元交给工会财务人员刘传义,刘传义为此出具收条,这些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特征,更不能随意说李学智索贿。此后,单位表示还是要李学智自己处理,于是案发前,李学智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这2万元退回给夏建勋和郭金良。

  关于茶具和纪念币问题是纪律问题,李学智一直承认收到茶具,但却没有收到纪念币。四套茶具是环保部下派的干部佟羽托李学智给中心熊跃辉等人捎回的。李学智不小心打碎了一套,送给熊跃辉一套、送给组员一套,自己留了一套。这不是犯罪行为,只是违纪。

  综上所述:

  纵观全案,从机关到地方政府官员乃至商贾员工,在整个利益链中,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尽所能无所不为。而恰恰相反的是在这一次大巡查中,查出的三家问题企业中有两家是李学智亲自查证,这难道不是一种正气?然而,从检察机关对本案件被告人的指控中,不难发现,贯穿着一个明显的内在特征。就是说,无论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到后来,都归结为李学智索取贿赂。这绝对不是一种巧合,这里表达了一种侦查和公诉情绪。显然,被告的不认罪激怒了他们,打破了传统的某种定式,造成了侦查工作的一定困难,导致证据链至今也没有完整闭合。显然,在这样的情形下,再继续将行贿定为行贿,侦查工作将陷入更加不可控制的局面。换种角度,如果,一律以索贿论,给予行贿人某种赦免默契,本案就可以顺利地走到今天。否则,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一定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我们强烈反对检察机关放弃对行贿人刑事责任追究的侦、控架构。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绝对不同意以牺牲法治的代价去换取一个个案的胜利。世界上没有完胜的战场,司法裁判也一样,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走向法治文明,法治的精神也包含着宽容并有勇气接受司法的真空带。过分依赖权力的传统,已经让我们丢失了太多应有的能力,甚至让我们的司法技能退化,我们要坚强地慢慢去接受偶尔的失败,偶尔的失败,不仅不会令司法激情颓废,反而更具成长的活力。法条文意是静态的,法庭控辩是法律的动态形式,在这样的活动中,权力或权力机关遭受质疑及挑战,才能让我们的司法流程显得更加有意义和凸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魅力就是让罪与非罪在阳光下诉辩。诚然,惩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天职,但是,不放过一个罪犯只是我们美好的憧憬,那不是最高的法律精神,司法的最高价值应该是不容许一个人枉受惩罚。漏罚了,我们还有机会弥补,可是,一旦枉裁了我们将终身蒙羞!国家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代表的是国家形象,我们希望透过公诉人的指控,看到公诉人法治的哲学思辨,看到国家的胸怀与高度。由此,你们将收获一份尊重和由衷的敬意以及深深的折服。为此,我们真诚地致以一个法律人的敬礼!

  谢谢!

  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

熊智、马涛律师

  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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