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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受贿案真相如何? 记者报道和律师辩护(5)

时间:2013-06-13 18:53来源:中外网 作者:张兵 熊智
宋敬志在笔录中说,第二天1月19日上午,我还让李新方从赵宣通处领取了30万元现金,这个数额是我自己定的,由于当时李学智开口要3、5百万,公司不可能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我想了半天,最后决定给李学智拿30万元 当

  宋敬志在笔录中说,“……第二天1月19日上午,……我还让李新方从赵宣通处领取了30万元现金,这个数额是我自己定的,由于当时李学智开口要3、5百万,公司不可能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我想了半天,最后决定给李学智拿30万元……”

  当检察机关要求他说清楚给李学智150万元的过程的时候,问道他,你们公司财务有这么多现金吗?他却坚定地说,“有。我们公司每天现金结余在500万元左右,所以公司的财务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现金……”看到这里,我们都给弄糊涂了,到底是“有”还是“没有”啊?

  宋敬志说,李学智是打着领导的旗号向他索要300万元的,钱送到北京时想见领导没见着,只见到了李学智说的领导的司机(刘晓庆)。可是他一看(刘晓庆)就觉得,这个人长得贼眉鼠眼,穿着也很邋遢,一点不像部长的司机,这时我就觉得自己好像被欺骗了……李学智让这个人出去买点盒饭,出去后,李学智告诉我这个人是领导的司机,我觉得不像,就没搭理他……如果真是这样,一个被勒索的人,心里总是不爽快的,眼前又识破了人家的骗局,却还乐意又带人去车里取走150万巨额现金?眼睁睁看着别人骗走自己的巨额现钞,这样的人不是精神病人就是傻子。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宋敬志一派胡言。甚至可以想象,他会故意开董事会欺骗其他董事,说被人勒索了,企业要被人整跨了,吓唬全体董事,目的就是通过从不入帐的董事长基金里套取300万元来,一半用于行贿铲事,一半有机会就落入自己腰包。毕竟这个企业不全是宋敬志的,他只占企业23%的股份。

  我们还注意到,他说他从北京回去就跟胡副县长说了,说根本没见到李学智说的大领导,自己被李学智骗了,后来,李学智还经常打电话催他要钱,他也不搭理他了……这就奇怪了,前面150万元明明看出来被骗了还给人家,后面150万元却突然间强硬起来了,这会儿倒不怕人整死他的企业了,这样做,前面150万元不等于白花了吗?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明明欠着人家150万元不愿意再给,居然还敢在2011年8月15日,新亚企业遭受环保部处罚后,带领企业一帮高管去北京面见李学智(让其帮忙说情再次遭到拒绝)。宋敬志的这些话,这些行为哪一段符合逻辑?

  尊敬的合议庭,这个人说的话是靠不住的。他在处处说谎!当检察机关谈到签署的《借款书》的时候。他又开始编造谎言了,说签字是他的签字,但从来没有签署过《借款书》。他只莫名其妙签署过李学智突然掏给他的《保证书》。我不知道法庭信不信,一个被人一路勒索,满布猜疑的人,竟然会毫不犹豫地签署一份立志图新的《保证书》?

  诚然,就本案情节而言,无论怎样说190万元钱的确是送出去了。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事实上,我们一直在努力说服法庭和国家公诉人,一起摒弃情感的评判和推理。回到司法本身的理性上来。正视摆在我们面前的10万元、30万元和150万元以及五部手机的法律定性。对于这些钱数和手机,李学智从来就没有回避或否认它的存在。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会当然地予以正视。

  他说:宋敬志开初送给他两笔钱,他一直拒绝收受,但又找不到机会还给他,那些天总是在河南各个县市巡查奔走。从主客观上讲,自始至终,自己也没有去为宋敬志的企业污染问题谋求过开脱,也不可能去开脱。直到宋敬志坚持把钱留下并请李学智帮忙给其小孩办理北京户口才暂时搁下这事的纠缠。但后来宋敬志时不时继续谈到让李学智为企业污染问题开脱时才幡然醒悟,他并非办理小孩户口那么简单,遂多次要求退回钱物。但宋敬志不愿直接面对,最后,逼迫李学智用“骗”的方式将宋敬志哄到北京欲与退还钱物。终于,宋敬志抱着新的希望来北京见李学智,此时,李学智拉上朋友刘晓庆见证,决意要退还宋敬志钱物。岂料,宋敬志是带着新的希望来的,哪里肯收回前款,而是继续加大贿赂数额。当然,双方目的不同,难以达成一致。宋敬志却以死相逼,要去天安门自焚,必然产生震慑力!僵持之中,刘晓庆出面解围,提出宋可以把钱借给他使用,此话正中宋敬志下怀。显然,对于李学智来讲,总比退不回去钱,宋又寻死寻活要好办得多。但事情毕竟因他而起,把住关是必然的担当。所以,主动承担了担保人的角色。这一过程,也完全有它的合理性。事实证明,李学智的这种处理方式,有效地防止了这个企业借此逃避应有的处罚,直到2011年7月还在被省环保厅督查整改。

  如果让我在李学智和宋敬志的口供中选择,我更愿意相信一个优秀共产党员、一个受过军队教育的转业军人、一个国家机关的中层干部的陈述。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愿脱离证据本身说话。本案中,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证据是《借款书》。从民法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有效的债权凭证。从刑事证据上讲,它是关键的书证。它能直接检验宋敬志和李学智二人谁在说谎。今天,《借款书》已经客观呈现给法庭,从刑事司法伦理上讲,这个证据如果不被司法认同,那么,列举反证的义务应该是由国家公诉人来承担。否则,无论有多么巧妙精彩的推理,都抵不过这个客观存在的书证。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智于2012年1月21日存入自己账户25万元和2012年2月1日存入120万元,认定为分别是从河南拿回来的40万元和2011年1月23日那笔150万元中的一部分。我们不同意检察机关这样的推理,钱是种类物,不能说此钱就是彼钱。对于这两笔存款,李学智有自己合理的说明。首先,这个账户是他的股票交易账户,存钱的目的是为了要买股票,钱的来源是他自己卖邮票及藏品的钱。我们从李学智一本《藏品交易明细》的历史记录中看到,明细本记录的时间是从2003年-2011年的交易情况。其中有“2011年1月卖军队邮票加零票等70版280000元、2011年1月买军邮等120版340000元、2011年卖军邮80版320000元、又卖80版连号350000元、买石头岫玉等14万元、买寿山石3万元、买书标等3万元”的明细记录,其买卖结余为:1149994万元。我们注意到,李学智从河南巡查回来的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在其2012年2月1日存入120万元到股票账户购买股票期间。2011年1月22、23日是周末,1月29、30日是周末。当年2月3号是春节。这些时间和节气均符合邮票、藏品交易的旺季习惯,具有极高的可信度。李学智说清楚了存款的来源和存款购进股票的目的,并实际进行了股票交易。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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