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独家报道 >>李学智受贿案真相如何? 记者报道和律师辩护(6)

李学智受贿案真相如何? 记者报道和律师辩护(6)

时间:2013-06-13 18:53来源:中外网 作者:张兵 熊智
不仅如此,我们还发现,他的账户中过去的资金往来也很活跃,经常出现大笔资金的流动;例如2010年4月1日取现100万元,2010年6月30日存入70万元后便立即转入股市60万元。又比如2010年1月19日,收到汇款49万元随即转入

  不仅如此,我们还发现,他的账户中过去的资金往来也很活跃,经常出现大笔资金的流动;例如2010年4月1日取现100万元,2010年6月30日存入70万元后便立即转入股市60万元。又比如2010年1月19日,收到汇款49万元随即转入股票账户68万元,2009年1月16日取款70万元等等。这些都能印证其资金流动的合理性,交易发生在本案事实之前。

  此外,检查机关又指控,2011年9月30日,李学智委托刘晓庆从其账户中取走165万元,而后刘晓庆在李学智的一再督促和要求之下,于2011年10月6日将借宋敬志的193万元以邮政汇款的方式还给宋敬志(并在汇款单上留言:宋哥,你好,借款先还给你,包括5部手机一共193万元,谢谢了。),据此就认为这165万元就是还宋敬志193万的组成部分。

  请法庭关注,李学智一直在说,取这165万是因受让其弟弟李财的房款需要。我们根据李财的账号信息显示2011年9月30日,就是李学智账户取出165万元那天。李财的账户上的确收到了汇款130万元,这明显就是李学智账上所取走的165万元的真实去处啊!而李财购买房屋的事实,已经由检察机关核实本人和其他二位证人确认,我们注意到,从李财和其他证人的笔录来看,他们的陈述内容与李学智所说的能够互相印证。从刘晓庆退还给宋敬志的款项是10月6日才通过邮局汇出的事实来看。显然,检察机关的指控不具有逻辑性和对应的真实性。

  由此可见,李学智的确没有从宋敬志手里最终拿走190万元现金,证据显示恰恰是宋敬志将190万元现金借给了刘晓庆。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上,法庭应当要求检察机关郑重说明:1、指控李学智到底是收受贿赂还是索取贿赂?2、如果是《起诉书》中表述的收受和索取,那么,哪些是收受?哪些是索取?那些在收受贿赂行为中行贿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予以追究?谁有决定不予追究的权力?3、必须明确本案中190万元到底认定是李学智直接收取的还是通过刘晓庆收取的?

  如果检察机关认定李学智收受贿赂是通过刘晓庆收取的,那么,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判定刘晓庆和李学智在法律上的关系。因为,检察机关刻意指控说刘晓庆是李学智的“妹夫”。我们认为这样的表达有误导法庭之意。早在1995年10月,刘晓庆和李学智的妹妹李艳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离婚(见[1995]连西民初字第042号《民事调解书》)。刘晓庆和李学智的关系,不属于刑法第388条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范畴。明显,公诉机关在有意跨越模糊地带,置被告人于不利之地。

  可喜的是,就在2013年1月31日,我们迎来了法庭对李学智的第一次庄严的审判,在这次庭审中,公诉机关邀请来重要证人宋敬志出席法庭,接受了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的问询。通过法庭审理,一个背景事实赫然出现,证人宋敬志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严重遭受了骇人听闻的威胁,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问题证词。证人宋敬志说,在2011年7月份,环保部纪检室找他核查李学智的问题,他拒绝而回避了。后来,有关领导很生气,扬言如果不配合,就要重重地处罚他的企业。果然,就在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证人宋敬志的新亚造纸公司进行了书面行政处罚,正式下达了“环法【201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就是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的结果。这样一来,宋敬志只得乖乖就范,后来就通过副市长刘森与督查中心熊跃辉主任接上头,熊跃辉主任通过刘森副市长向宋敬志转达了要求其配合的意愿。所以,宋敬志就一直“配合”督查中心和检察院至今。也就是说,督查中心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从宋敬志及其企业董事、工作人员处收集的所有证据,均是在2011年8月15日该企业和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处罚威胁之后取得的。显然,这些证据全是非法的。不得作为本案定性定罪的依据。

  公诉机关口口声声在讲,新亚企业宋敬志董事长是在受到李学智威胁后,才被其索取贿赂的。如果这个推理成立,那么,一个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一个威胁将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一个在愤怒下的确实施了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于一个企业及其股东、董事的胁迫力将是多么大和不可估量!用这样的手段,还有什么样的证据取不到呢?

  证人宋敬志还说,李学智被拘捕后,督察中心领导带着党组成员专程去企业上门道歉!尊敬的审判法庭,请看看,这是一个怎样的国家机关啊!他们到底做错了什么?就在开庭的当天,连国家公诉人都能公正地认同,李学智当初查证的企业问题的确存在,也被相关的行政机关给予处罚。既然如此,这些国家机关的党组成员为何要这样谦卑自责?难道是2011年8月15日的《处罚决定书》错了?做过了?他们良心发现!才负荆请罪?这样的行为,我只能理解为,这是一场怪异的闹剧,是对李学智在宋敬志“配合”下被拿下的感激之态!今天,谁敢为这场闹剧买单,他必将遭受历史的谴责。

  在上次的开庭中,公诉人甚至公开地讲刘恩东向检察机关描述,说那封对他本人的举报信是李学智撰写的,原因是督查中心是新成立的,外面的人不知道地址所在,李学智想讹他钱,故自导自演写举报信。作为检察机关,对于这样的编造,却不进行认真查证,偏听偏信认定李学智借此索取贿赂,并以此主观想象影响着法庭判定,我们感到极度震惊并表示强烈反对。这是带着有色眼镜给被告人强加帽子和泼脏水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经我们上网查证,事实上,2008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早就已经公开了该中心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号楼3层,邮编:100037,电话:010-51555061/2,传真:010-51555064。显然,在这个时期,任何人想要举报这个中心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是畅通的。

  还有,检察机关不停地向法院灌输,说李学智单位同事对其评价很差,甚至觉得其人品不好。以至于对其所做的供述产生质疑。对此,我们觉得有失偏颇!经过调查了解,2010年前后,环保部考评两个副厅级后备干部,其中就有李学智、宋刚二人,经过单位全体同志的民主测评,结果李学智民主测评位列第一。另外,李学智还是部里的优秀共产党员。虽然,这些业绩不能与任何犯罪的构成形成对冲后果,但是,我们希望国家公诉人、庄严的法庭要严格以事实为裁判依据,切勿偏听偏信而贻误了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

  (编辑:红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