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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受贿案真相如何? 记者报道和律师辩护(7)

时间:2013-06-13 18:53来源:中外网 作者:张兵 熊智
二、关注刘恩东举报李学智索要贿赂的蹊跷能帮助本案厘清事实。 从案件材料中可见,李学智是在2011年11月份被环保部有关纪检部门举报,2011年12月北京市检察院指定西城区检察院侦查办理。2012年1月4日在熊跃辉主任的
 二、关注刘恩东举报李学智索要贿赂的蹊跷能帮助本案厘清事实。

  从案件材料中可见,李学智是在2011年11月份被环保部有关纪检部门举报,2011年12月北京市检察院指定西城区检察院侦查办理。2012年1月4日在熊跃辉主任的帮助下抓获李学智。2012年1月18日,检察一分院作出附条件逮捕李学智。3月13日一分院将附条件逮捕变更为决定逮捕。满足决定逮捕的条件是李学智收受了刘恩东10.6万元的情形。刘恩东于2012年2月1日在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会议室作了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之后,刘恩东于3月23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其给付李学智8万元的情况。

  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刘恩东是怎么知道1月18日检察机关逮捕李学智条件不够,而神奇般地将这个条件补上的?或者说检查机关通过什么途径就知道刘恩东被李学智勒索过钱财?侦查工作是比较封闭和保密的,案外人很难知道。刘恩东说2009年就被李学智勒索了,却几年来都没有向组织上和司法局机关报告,难道这次真是一种巧合?

  李学智说刘恩东是熊跃辉主任的人,自己又和熊跃辉主任关系恶劣(在李学智的日记里的确有过这样的描写)。李学智河南系列问题的出现也是从熊跃辉主任这里开始的。甚至宋敬志和熊跃辉主任之间还有短信往来。那么,他们俩又是怎么接洽上的呢?一个高高在上部委厅级干部,一个平常的乡下商贾,就这么巧在这一时间来往甚密呢?那么,既然是这样,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去思考思考李学智说是被单位领导给陷害了的话呢?这里面有着不可逾越的硬伤啊。这个谜底,在2013年1月31日开庭那天,终于被证人宋敬志在法庭上讲述受到环保部及其官员威胁而断然解开。

  今天,刘恩东多次拒绝出席法庭,且不说一个国家机关的干部比不上一个农民企业家的觉悟,他至少比一个农民企业家更知道如何尊重法庭并履行法律义务。他不来,只能说明他畏惧正义的法庭,不敢面对自己的谎言。他,是一个行贿的罪人!

  可是,尊敬的法庭,刘恩东在笔录中说,李学智自称帮他把“举报信”的事摆平了,并且帮他垫付了17.5万元的费用,刘恩东一听就懵了也很恼火,自己原计划就是请人吃顿饭什么的。可奇怪的是,刘恩东在恼怒中一边说自己困难,没有这么多钱,却一边又积极乐意去给李学智存上这个钱。后来还让老婆给汇更多的钱。这样的口供,完全不符合生活和法律逻辑。同样是国家机关处级干部,真就这样窝囊,让人欺辱,被人讹去巨额钱物?接近20万元啦!在我们这个并不富裕的国度,不吃不喝也要存好几年吧!除非他是真犯了很大的事。

  其实他到底有没有事,那封举报信足以说明问题,可是,如今引起这个讹诈事件的“举报信”不知所向,整个证据链在这里突然崩裂,公诉机关有责任将它接上,不能在法律上留下重大硬伤。

  在笔录中,刘恩东说,他去给李学智存8万元,但是工行说超过四万元就需要对方的身份证,所以他就存了4万,然后带回4万现金给了李学智。我们先不说4万能不能存的事,我们先说说李学智这个愚蠢行为,明目张胆讹了人家17.5万元,还敢把银行卡交给人家去存钱,如果这不是其肆无忌惮达到了疯狂之态,就是一种愚昧。为了谨慎起见,我们专门走访了工商银行柜台,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咨询问答,人家都没有存4万元钱需要对方身份证的规定。我们倒是从网上查到了人民银行为了防止洗钱行为出台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自然人客户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必须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可见,无论是4万的规定还是5万的规定,没有客户身份证都存不了整数进去。并且,刘恩东给李学智存款时签的是李学智的名字,不是李学智的钱他为什么要签李学智的名呢?可见,编造的事实毕竟是靠不住的。

  刘恩东又说,王宗赢副局长说李学智在秦皇岛考察期间阴阳怪气的,所以他就叫王宗赢副局长送给了李学智1万元钱。请各位法律人注意,这是公然的行贿呀!又是谁放走了这两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然交易?尊敬的审判法庭,我们需要在这里关注王宗赢其人,他是时任秦皇岛市环保局的副局长,是刘恩东的直接上司,又是李学智一行人考察刘恩东的重要工作对象,他的言行及评价,可以说对刘恩东来讲至关重要。别说他说李学智阴阳怪气的,需要1万元打点,他就是要向刘恩东索要10万元,按照刘恩东的急切心态,也会毫不犹豫地给他。关键是,为什么公诉机关不认定是这个王副局长自己索贿?偏偏要认定是李学智索贿呢?公诉机关这样做的法律基础在哪里?就该事件,一个犯罪事实清晰可见,刘恩东为了一己升迁,根据王宗赢副局长的要求支付了一万给他。这一万元业已是千真万确的犯罪资金,一个毫无争议的行贿行为,一个确实依职权收受了一万元的受贿行为,为何能轻易地逃过检察机关的刑罚追究?请公诉人在法庭上正面回复!

  不仅如此,为了达到追究李学智有罪的目的,检察机关还完全偏信了刘恩东的话,在《起诉书》中赫然写到:“2009年4月间,李学智利用职务考察刘恩东调动事宜,故意拖延干部测评时间、拖延考察进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收受或索取人民币现金18.6万。”我不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察、测评干部的标准时间到底是多少?一同去的同志说考察一共不到3天。那么,北京到秦皇岛开车来回加上考察一共才3天,真正的有效工作时间就一天,怎么算故意拖延呢?我们的司法公正去哪里了?

  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说,李学智去秦皇岛考察期间是2009年4月。可是,我们看到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正式出具给检察机关的《关于李学智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却清楚地记载:“2009年3月底受中心委派,李学智、张博、冯大为(司机)三人赴河北省秦皇岛市对拟调入中心的刘恩东同志进行考察。”请法庭看看,一个连基本事实都没弄清楚的指控,法律能这么轻率地定李学智的罪吗?这个案件有问题,有很多问题,都得好好查查。

  李学智说,刘恩东及其爱人汇给他的款项是还他的借款。李学智的说法与刘恩东相比,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李学智讲的是真话。否则,任何一个官员都可以这样被陷害。

  三、法律不得随意将刘晓庆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妄加到李学智的罪名上。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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