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由于傅某某职务岗位的调整,其可以直接加盖真实的“私拍”额度确认章,从而无需再经过前述两种手法中加盖私刻假章的步骤,便可直接获得能够上牌的完税证明。 上述三种手法,在近8年的时间由该犯罪团伙交替使用,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故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便可轻而易举地获得骗取额度的完税证明。 新设审核部门阻不了贪念换手法办“沪C”牌 时过境迁,2012年之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此时只能负责购置税的征收,车牌额度性质的审核职责则交由额度审核部门处理。在原先的犯罪手段不能使用之后,傅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并没有就此罢手,贪婪的欲望让他们想出了第二类手法来继续实施骗取额度的行为。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负责审核工作,与相关税务局之间并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随即针对这个情况想出了以下的犯罪手法:由于客户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后,税务局会开出一张完税证明单流转到额度审核部门办理上牌登记,而完税证明单分成正联、副联,额度审核部门是在副联上盖额度审核方章并写上“沪C”额度,但是完税单正联是空白的。傅某某便提出让陈某某等人将完税单副联上盖额度审核部门方章和写“沪C”额度性质的部分裁剪下来,然后将空白完税单正联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来后拼接粘贴到完税单副联上,并盖上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额度审核方章,写上“私拍”额度性质,之后便能凭借完税单副联到车牌管理机关骗取沪A牌照。但是在2012年年中时,由于新的购置税完税证明版本出现,上述通过拼接粘贴伪造完税证明单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通过骗取额度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陈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再出招,针对沪牌拍卖程序的漏洞下手,实施了第三类犯罪手法。该类手法通过郊区身份证信息获得额度为“沪C”的完税凭证,然后伪造为“私拍”骗取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由陈某某等人对外寻找需要上沪牌的客户,之后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名字去购车,4S店开购车发票,然后陈某某等人凭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浦东三考场国税局缴纳购置税。在缴纳税款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移交给额度审核部门的额度审核窗口,此时黄牛对额度审核窗口谎称办理上沪C牌手续,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购置税副联上盖一个方章并在相关栏内写上“沪C”的额度性质。此后,黄牛将上面填写的“沪C”字样划去,擅自改写为“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理出沪牌。 庭审聚焦 沪牌是财产还是道路通行权 众所周知,上海车牌是世界上最贵的铁皮,为了获得这一牌照,上海竞拍者煞费苦心、备受煎熬。在警示价作用下,今年5月沪牌(个人)拍卖平均中标价79099元最低中标价79000元,而5月自由拍卖的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最低中标价已达16.2万元,平均中标价16.5万元,此价格较4月的15万元上涨10%,较3月的14万元上涨18%,较去年同期的12万元上涨40%,是警示价的一倍还多。 因此,一旦获得该额度,自然会如获至宝,社会公众也自然认为该额度属于本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在2015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针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却令人倍感吃惊。该部门认为,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所谓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了解到,该规定将客车额度定义为一种允许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标。倘若以交通委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观点,通行权不具有财产性,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那又何来诈骗一说? 记者也注意到,庭审当日,其中一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现阶段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处理车牌是否能够被继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见也是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可惜的是,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对沪牌额度的性质再做过多的辩论,双方寄希望于法庭在最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 漏洞警示 行政机关信息不联网人员监管不力 案发至今,虽然犯罪团伙手段多样,应变能力强,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管问题。在长达近十年的犯罪时间里,行政机关对于额度数量的不正常增长竟然毫无察觉,不禁让人对相关税务局、额度审核部门以及车牌管理机关之间到底有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产生了质疑,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行义务,纵容了该案的发生,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大量流失。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