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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行为划底线

时间:2015-11-27 14:55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历时10个月,历经三次审议,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

  [主持人]

  历时10个月,历经三次审议,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开始施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诸多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规定引发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新华网《新华访谈》,就《刑法修正案(九)》中网络犯罪相关条款进行解读。欢迎您,周主任。[ 2015-11-12 09:27 ]

  [周汉华]

  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5-11-12 09:28 ]

  [主持人]

  刑(九)中有关网络安全的修改中意义最重大的是哪一条?意义何在?[ 2015-11-12 09:31 ]

  [周汉华]

  因为我最关心的是这些年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次刑九修正当中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对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期上进行了完善,这一点是我最关注的。2009年的时候,刑期首次确立了两项罪名,一个是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还有一条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是在规定里面有两个方面在实践当中遇到比较大的困难,一个是在主体上,刑期规定的是金融、电信、医疗等等这些主体,后面加了一个“等”。但是实践当中,把这个“等”理解为是等类的,也就是这几类主体,其他好象不受限制,但是我们知道,现在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主体是非常多的,这次在主体范围上取消了这个限制,任何主体只要是非法出售,情节严重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还有就是性质上,一个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实践当中,什么叫非法提供也不好界定,这次就把“非法”两个字去掉了,就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都构成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在行为边界范围上也扩大了,这样主体和行为两方面都有利于更好的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015-11-12 09:32 ]

  [主持人]

  这个范围已经扩大了,性质上也有所改变,我们的生活几乎都离不开网络,其中的信息也常常难辨真假。如今在网络中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2015-11-12 09:32 ]

  [周汉华]

  互联网上鱼龙混杂,各种虚假消息、黄色淫秽的,编造的谣言等等也充斥网络。由于互联网具有瞬间快速传播、影响非常大、真假难辩的特点,而且跨边界。这次与有效惩治网络谣言,这次刑九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四类警情、险情、疫情、灾情这四类信息里,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还来传播,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的就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过去打击谣言主要是编造行为,这次是对于这四类情况明知是假的还进行传播,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根据刑九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有效打击在这些领域里的网络谣言的传播是有作用的。当然,这次主要是明确这四种。[ 2015-11-12 09:33 ]

  [主持人]

  这种情况有没有统计?或者有没有相关数据或者报告目前这种情况的严重程度或者发展趋势?[ 2015-11-12 09:34 ]

  [周汉华]

  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很系统的研究报告,因为网络有很多"四情"需要去鉴别真伪。但是这些年还是经历过不少这样的案例,为什么要在这"四情"里加大打击力度?因为这里涉及到公民整体性的社会反映,在特殊情况下会引起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导致社会安全稳定受到影响。所以这些年相继发生的一些案例,包括再把这个范围扩展一点,刑法里也有规定关于编造传播虚假的信息罪,上一次股市的剧烈动荡和某些信息的传播也有内在的联系。至于传播的四种情况的案例,近些年也发生不少。[ 2015-11-12 09:37 ]

  [主持人]

  不久前,针对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有人编造传播天津爆炸死亡人数、毒气扩散等谣言。如果网友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转发了这类虚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这种行为如何界定?是否也触犯到了刑法?[ 2015-11-12 09:37 ]

  [周汉华]

  我想我们国家的刑法体现的是罪行法定这个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次刑九修订对于传播有非常明确的条件界定,如果是传播的话,第一,你必须是明知。如果大家并不知道,只是说误信或者在特殊传播下转发的,这当然不符合刑法里的要件“明知”。第二,还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是说我在朋友圈里转一下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媒体就要进行准确的解读。不是说大家以后就不能传信息、不能转贴了或者不能评论了。第一个条件就是"四情"。第二个条件是你必须是明知。第三个条件是还得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所以转发和严重后果之间,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是转发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所以网友没有必要像恐慌或者过度解读。这次刑九里对条件界定的是非常严格的,真正打击的是故意编造或者明知虚假还来传播的,目的是制造谣言来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不是一般网友的行为。[ 2015-11-12 09:40 ]

  [主持人]

  很多网友在转发时是界定不清信息真假的,您对这类情况下的网友有什么建议吗?[ 2015-11-12 09:41 ]

  [周汉华]

  我觉得是这样的:第一,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我们国家今年互联网普及率到6月份已经达到48.8%,6.8亿人介入互联网,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大家接触的信息会越来越多,就像鲜花和毒草怎么去鉴别,慢慢见识多了就有了社会经验,有些谣言是很容易识破的。第二,最核心的就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必须要知道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第三,区别对待发言的空间,比如朋友之间的交流和公众号、微博的发言影响是不一样,就是发言的空间环境其实决定了发言的内容尺度。普通公众只是需要对包括刑九在内的法律体系有基本的了解,提升法律意识,对于一般网友来说,是不是以后看帖子、转发帖子都不行了,我觉得没有必要这样担心。[ 2015-11-12 09:51 ]

  [主持人]

  此次修订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第一次被写进刑法,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网络犯罪量刑时加入单位主体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2015-11-12 09:52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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