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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岚:案件报道应采用伤害最小化原则

时间:2014-01-06 16:56来源:新浪传媒 作者: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的发言实录:

  新浪传媒讯:2014年1月2日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召开,本次论坛以“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为主题,以下是《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的发言实录:

  刘岚:首先非常感谢新浪传媒邀请我参加这个论坛,这对我来讲也是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平时埋头做自己的案件报道比较多,说起其中的经验、不足和冲突,也有很多感触。因为媒体性质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媒体人,我们有自己的新闻理想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报》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确实还有喉舌的作用。对报道的要求,除真实、准确、及时之外,还强调客观、理性和权威,强调正确引导舆论。可以说,法院报的案件报道,很大程度上传递了法院和法官的声音,因而更准确,也更权威。我从事报道20年,深深体会到这一点。当然也常常有困惑。一方面,总希望重大案件庭审能对我们再开放一点儿,另一方面,作为比大多数同行更有机会接触法官的记者,又深深理解法院的难为之处,一些不够负责的媒体报道把他们折腾得够呛。但总的来说,司法越来越公开是一个大趋势,最高法院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并要求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网站,叫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7号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专门搞了个仪式,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亲自按下启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平台联通的按钮。最近很多法院都在做这件事,把往年的裁判文书整理上网,开通官方微博微信。最近我下去采访时听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在微博上发个案子,立刻引来很多拍砖的,他们觉得怎么听不到更理智的声音,问该怎么办,我也不知怎么办,就说慢慢来,期待这个社会有更多理性的声音出现。

  对于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来讲,确实要遵从真实、客观、准确、理性的报道原则。我们的采编队伍90%以上都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很多是法律硕士、博士,管理也比较严格。报社有专门的案件报道采编规范,比如记者绝对不允许以采访为名,由当事人出钱、代表一方当事人赴外地参加庭审,也不允许未经采访,直接编发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提供的新闻素材。目前我们的案件新闻报道主要着力点在法院开庭审理宣判这一阶段,一般是开庭时记者到庭审现场采访发回报道,或者宣判之后作消息和深度报道。

  主持人:法院供稿多吗?

  刘岚:法院里搞宣传的同志是我们的通讯员,他们会提供他们认为应当宣传的案件线索和稿件,但是重大的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是记者做报道。当然案件大小是相对的,相比紧跟社会热点作报道,我们更喜欢挖掘一些还没有形成热点,但是非常有社会意义和价值的案件。比如我们会关注产妇孕前检查知情权的问题,关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的问题,通过一个个的个案报道把问题提出来,让大家思考,最终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再比如,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见与不见》这首诗,大家都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诗作,但实际作者是广东的一位女子,她在自己博客上首先发表的,为此她到北京东城法院诉讼,最后也获得法院支持。这个案件其他媒体没有关注,但我们的记者就做了一个独家报道,详细采写了法官判案的思维过程。法官裁判说理层层深入,抽丝剥茧,很有说服力,我本人认为很有趣味,非常值得仔细阅读。后来这个案件被报社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说起案件报道经验,我们的做法是,对未结案件,比如铁道部张曙光案开庭,我们做庭审报道,把庭审的情况尽可能详细告诉读者。对于已宣判的案件,除了在一版报一个消息,还会在每天三版《现在开庭》——我们自己的案件报道专版上做更为详尽的报道,形式有“法官说法”或连线法官,以及专家点评等等,把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予以展示,起到一个“以正视听”的作用,也有一定的普法效果。这是我们多年摸索找到的定位,找到自己报道的价值所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几年前有个彭宇案闹得沸沸扬扬,说什么“一个判决引发社会道德滑坡”,后来前年天津又发生一个类似案件,一个老太太翻护栏时被车撞伤,车主却说是主动下车去扶摔伤的老太。案件一审宣判后也被热炒,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怕再度引起炒作,只肯给我们一个四、五百字的消息素材。前方记者觉得与其这样遮掩还不如不报道,她经过努力沟通,说服了法院,最后做了一个深度报道,详细报道了三个争议焦点和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还采访了人民大学的肖建国教授,请他作点评,效果特别好。结果法院也特别高兴,说早知道这样报道就不怕你们了。

  刘长:法院怎么会怕你们呢?

  刘岚:人民法院报虽然是法院“自家的”报纸,但也要靠自己客观、有专业水准的报道来赢得法院信任,现在这种信任感正不断增强,有了基本的信任以后作案件报道就顺很多。通常说来,法院更愿意你多关注它的工作经验、改革举措、队伍建设,这是欢迎的。但读者更感兴趣的是案件报道。我在采访或者有机会和法院领导沟通时就一直强调说,案件报道最能体现一个法院司法公开的程度,也最能反映一个法院的整体水平。法院离开了案件,何谈成绩?我很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比如,去年8月1号上海高院审理了北京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案,最终判决强生构成垄断,这是我国第一起由法院判决认定的纵向垄断案,是有标志意义的,我们用整版的篇幅作了报道,效果非常好。案件报道最能体现法官的水平。

  刘长:利用你们的报道专业让他们信任,而不是因为我们搞关系。

  刘岚:你要说搞关系,我联系工作算不算搞关系?我总得跟采访对象交流。

  刘长:你刚才说的天津的那个案子非常能够说明问题,法院一向怕媒体,甚至你们自己的媒体,但是如果你们的报道做得足够专业,他们会反过来说,早知道是这样,我们应该对你们更开放一些,所以还是靠你们的报道。

  刘岚:我没有求证过,但听说当时天津高院领导一把手对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很满意,不知道是对我们记者满意还是对他们下级法院的工作满意,反正是满意。我本人从事多年案件报道,而且法院报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作为课题去研究考察。我曾有机会访问美国几个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与多位法官当面交流,也曾访问过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报社,还在大学听过课程。为今天的论坛,我还专门翻了原来的笔记。那个美国教授在课上有这样一段话,她说,“如今刑事审判已经渗透到美国大众文化之中,新闻、杂志、电视、网络都致力于连续不断的法律问题的报道。在美国,媒体能够提供连续的最新的美国法院的未决案件的报道。任何看新闻、读报纸或跟朋友谈论时事新闻的人,都熟知这些可憎的犯罪细节。”那个教授进而说,“然而如此集中的媒体报道,对被追诉人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有着潜在的影响,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民意会威胁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当时这些话给我印象特别深,心想原来美国人也有这样的困惑和反思。之前看理论的东西比较少,但实践中的困惑特别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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