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几年前西安药家鑫那个案子,第一次开庭时,我们派记者到了庭审现场,西安中院当时很开放,允许很多记者进入,但没想到引发了一场媒体的暴风骤雨。一些很不负责的记者报道说,法院让几百名音乐学院学生旁听庭审,并发问卷征求意见,为什么不请被害人所在村的村民旁听呢?一时间把法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结果你们都知道,第二次开庭时对媒体记者严格设限,仅有几家记者被允许进入法庭,药家鑫最后被判了死刑。后来我问法院相关人士,他气愤地说,有的媒体报道简直是胡说八道!事实是怎样的?当时陕西高院要求下级法院,案件开庭时,特别是那些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庭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结束时发放问卷,主要是征求对法官法庭表现的评价,包括驾驭庭审能力、司法礼仪,可能还有普通话什么的,另外还有你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法院让学生旁听本来是有普法教育的用意,并不是说只有这个案子采用这种方式。事实上,几百人旁听庭审,对法院人力物力都是一个麻烦和考验。庭审对媒体是公开了,结果收获却很恐怖。 郭镇之:这种进步的步伐是不是太快了一点啊? 刘长:这个事情被妖魔化、阴谋论了,细节被放大,并且被阴谋论了。当时有一种情绪认为,你看药家鑫家里的关系多么强大,邀请这么多人旁听,被妖魔化,可是事实不是这样。 刘岚:所以说,一个记者如果带着偏见,或缺少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即使到了庭审现场,也不一定能掌握真相,做出真实准确的报道。而法院很多时候则有口莫辩,也不可能去一一澄清,怕越说越乱,所以只有沉默,沉默,最后就“怕”了。 郭镇之:中国的法官地位也有点低,权威性不够,不太敢不理会舆论。美国的法官,我不理会就不理会。 刘岚:是这样的。我曾当面问一位美国法官,如果媒体针对你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不实报道,损害了你的声誉,你会公开反驳或干脆起诉他么?他说不会,我不会受他影响,那个时候我不看报纸,不看电视,甚至不跟我的太太交谈,因为我的太太会不断告诉我电视上在说你什么,我没兴趣听,也不想让媒体的议论影响我的判断。 十年前,我曾和新京报等几家媒体同行一起在云南采访过一个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是个大学生,因涉嫌残忍地杀害了女友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服刑八年后又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释放。当时云南发生了好几起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公检法压力都很大。跟他们聊,公安说一个小县城发生这么大案子,上面领导要求尽快破案,下面家属哭,群众也天天喊要我们尽快抓到凶手,我们压力极大,不破案好像都没法见人,所以觉得证据上即使有点小问题也不影响总的判断;法官说,二审时发现证据有瑕疵,也不敢轻易放人,一是怕放纵罪犯,二是那样等于把前面公检法的所有工作全否定了,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先改成死缓,想留下一条命再说,这也是顶着极大压力的。后来我还采访了最高法院刑庭几位庭长,写了6000字的深度报道《死刑到无罪,路还有多远》,还获得当年全国法制好新闻深度报道一等奖。记得那位庭长说:“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说起来清清楚楚,做起来可真不是那么容易。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不是所有的下级法院在现实的环境下都能够轻松地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一方面法官要自觉地、融会贯通地运用它,但另一方面也要敢于严肃执法。因为法官在判案时面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舆论往往顾虑重重,因此才会采用变通的手法判‘死缓’,等将来的某一天条件成熟时再说其他。所以一种先进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其中媒体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俗话说‘媒体杀人’就是指的这个道理。”具体到这个案件,被宣告无罪的大学生的父亲也是县城的一名官员,如果当年二审时被改判无罪,不知会不会引发媒体的炒作和公众的抗议? 话说回来,对于涉未成年人和涉当事人隐私的报道,我们会在稿件中采用化名等方面,图片中也会遮住眼睛等,这是最起码原则的。在民事案件和一些小的刑事案件报道中是否一定要用当事人真实姓名,我也有一个认识过程。一开始觉得用李某、张某不符合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要求通讯员用真名,通讯员很为难,说人家以后还要在本地生活,不要让他们今后的生活受太大的影响,给人一条活路。比如有的老太太为治病,种罂粟,根据法律被判刑,报道时就没必要一定说她的全名。我们有专门的版面对案件作纪实报道、深度报道,是为了说清这件事,为了说明问题,没必要把名字说得那么清楚。 主持人:刘岚主任刚才谈到一个媒体报道很重要的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我们的报道要尽量减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和干扰。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