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版本中,慈善组织采用认定制度,将法人资格的取得和慈善资格的取得相分离。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称,这样做既能有效降低慈善法立法的复杂性,也便于衔接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取消双重登记的改革和三大条例的修改,并与国际慈善立法模式接轨。金锦萍同时参与了北师大与北大清华两个版本的起草,就这一部分的规定而言,她认为北师大的版本更恰当。 公募市场能否全面放开 依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我国对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公募基金会自诞生之初就天然拥有面向不特定公众募款的权利,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仅可以接受来自公众的主动捐款。 前些年闹出的壹基金舆论控诉红十字会风波,实际就是因此。当初,因为自己没有公募资格,李连杰将壹基金寄养在中国红十字总会门下,双方合作设立“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以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开展公益事业。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红十字会对壹基金其实有恩无欠。但李连杰借助民间对于红十字会的反感,借助广东放宽民间组织管理的东风,成功地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获得了独立的公募资格。 按照现行规定,壹基金公募的范围是在深圳市范围内,但近年来在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壹基金都会通过网络发起募捐。网络没有地域限制,这些行为已经突破了现有制度规定。 目前的现实是,我国只有公募基金会、各级慈善会、各级红十字会真正拥有合法的公开募款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捐赠的蓬勃兴起,公募和非公募的界限已经被不断突破。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忠祥曾经解释,2004年修改《基金会管理条例》时,以公募、非公募来区分基金会的初衷,是担心慈善资源被滥用。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后发现,2004年之后,各级民政部门都收紧了对于公募基金会的审批注册,10多年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超过30家。 与此同时,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猛,目前总数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尽管《基金会管理条例》尚未完成修改,公募和非公募的界限依然存在,是否还要划分公募权问题是慈善法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可以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对公开募捐资格是否有年限的限定?在5个版本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规定各异,但是有一点很一致:最大限度开放公募权。 金锦萍认为,是否公募,应取决于基金会创办者的理念,以及对基金会本身治理结构的考虑。公众更应该关心的是,获得公募资格之后,能不能更好地运用公募资源,“能不能公募得来钱,以及能不能把钱用好”。“公募资格是一把双刃剑,拥有更大权利,也意味着更多责任,接受更多公开监督,按照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募得善款的70%是要花出去的,以什么方式用出去,之后能不能让公众获得充分信息来信任你,让他们继续支持你,才是最重要的。”她说。 北大清华版认为,经县级以上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许可,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条件是没有出现违规行为,财务管理方面没有出现不适当行为。 而在北师大的版本中,则建议将慈善组织认定和募捐资格直接挂钩。换言之,“获取慈善组织认定即自动享有募捐资格,无须再行申请许可,仅应就具体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北师大起草团队希望,这一设计能从实质上扩大募捐主体的范围,现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都能享有募捐资格,从而解决部分慈善组织“募捐难”的问题,并引导各慈善组织间的有序竞争。 这一设想在现实中已有尝试。2012年2月出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已经放开了对募捐主体的限制,规定只要是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目的设立的公益性社团、民办非企业、非营业性事业单位,在取得募捐许可后,都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备案时间为半年。 此后,上海市和湖南省都出台了地方的募捐条例,在公募权的放开上都有突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山大学的草案版本,则都针对特定的募捐活动,提出“募捐证书”的制度设计。其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起草团队又将募捐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成立、本来就享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他们只要成立捐款专户后,就能获发募捐资格证书;第二类则是其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需经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批认定后,方能取得募捐证书和为期一年的募捐资格。 上海交大版本把募捐资格认定授权给了国家和地方的慈善委员会,对年限认定是规定3年一次。 社科院版本中的亮点是,具有慈善目的的机构和自然人,可以与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后者名义共同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此时视其具有临时募捐资格。 中山大学版本规定,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慈善募捐证书,证书有效期限6个月。 公益与商业的界限如何厘清 近年来的“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风波”、李亚鹏涉嫌以“书院中国”公益名义圈地开发房地产等事件中,显示出公益慈善组织与商业机构多有交集,而且很多时候行为界限模糊。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基金会不得从事商业投资活动,而是可以开展“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基金会只要将商业活动所得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并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5个版本的民间建议稿中,北大清华版和北师大版都明确将“经营性收入”纳入慈善组织财产范围。上海交大版则将其表述为“服务收入”。 “如果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将主要精力都用来做经营活动,那它还是个慈善组织吗?”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褚松燕说,她在北京、江浙一带调研发现,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占总收入比例普遍在5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70%以上。 对此,北大清华版本对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活动单独列出一条规定:即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支出,不能超过支出总额的50%。北师大版本也严格规定了“慈善组织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