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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五个民间版本(3)

时间:2015-01-07 14:01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为了保证慈善组织财产的安全性,北大清华版本还对经营行为划出了禁区。比如慈善组织不能提供担保、投资期权和期货、借款给非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行为。 慈善组织的财产,大多数来自

  为了保证慈善组织财产的安全性,北大清华版本还对经营行为划出了禁区。比如慈善组织不能提供担保、投资期权和期货、借款给非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行为。

  “慈善组织的财产,大多数来自社会捐赠,一些来自保值增值收入或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自己经营产生的财产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出于保障慈善财产安全考虑,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必须被禁止。”金锦萍认为。

  随着慈善行为的多元化,慈善组织很难完全隔绝于经营性行为之外,因此如何防止慈善财产不被转移、侵占,成为立法者必须面对的又一个难题。对此,5个版本的民间建议稿,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

  北师大版本将“慈善组织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均定义为“关联交易”,不论“其是否获取价款”。

  “关联交易”在信息公开、并经过相关决策程序后可以进行,但其中“慈善组织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被明确禁止“与其所在的慈善组织”有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当履行公开程序、相关慈善组织高管回避决策、不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等相关前提下,由其他董事会成员决定的关联交易,是被允许的。”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章高荣解释说。

  北大清华版本则将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允关联交易,一种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只要“关联交易”对公益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积极影响的,就被视为公允关联交易,反之则为不公允关联交易。

  慈善组织信息由谁公开 公开什么

  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败诉,要求它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网络爆料人周筱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几个月前,周筱向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和卫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获取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验资报告和实际出资来源,均遭到了拒绝。

  从2013年12月中旬开始,周筱持续质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存在巨额善款下落不明,已经沦为基金发起人李亚鹏的个人谋利工具。其最核心的观点就是,嫣然天使基金、基金管理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善款来源、使用等方面,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无法监督。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围绕着公益慈善组织的种种争议,一些全国性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遭遇的信任危机,几乎都与公众质疑财务不透明有关。公众希望知道每一分善款用在哪里,公益慈善组织则认为,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自己已经尽到了信息公开义务。

  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公布哪些信息?公布的范围有多大?通过何种途径公布?这也是慈善立法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金锦萍指出,目前社会上对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出质疑,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甚至要求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已经成为“屡试不爽的法宝”。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立法强制要求信息公开。”金锦萍认为,毫无界限的信息公开,抹杀了慈善的组织性和专业性,“还要审计和会计师干什么呢?”慈善组织披露信息必须是对等的,如果慈善组织想要获得相关权利比如公募的权利,一些资格比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才要提交相关信息。作为慈善组织,不存在对一般公众信息公开的义务。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比如负责建设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等,慈善组织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厘清权利和义务的边界”。

  在5个版本的民间建议稿中,对于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都有规定。

  北师大起草团队认为,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慈善组织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制度执行状况亟待改善;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边界不清晰,缺乏操作性,以至于社会上存在对法定义务和自律性要求混为一谈的情况。因此他们提出了“多层次分级披露”的思路。章高荣认为,慈善组织面对不同主体时,应具有不同的披露义务,比如向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的,是基本的组织、活动和财务信息;向利益相关者,比如捐赠人和受益人,则披露的范围更宽泛、内容更具体。

  北师大版本还提出,除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外,应允许社会自然人、机构向慈善组织申请信息公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因为信息公开也是有成本的,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慈善组织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浪费。”章高荣表示。

  上海交大版本则将信息公开分为一般性公开和特殊公开两种。“特殊公开主要针对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益机构,他们在现实中获得的权益不一样,所以公开的义务也相应要大一些。”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家良教授称。

  税收优惠如何口惠实至

  作为一部慈善基本法,对捐赠者的激励机制,自然是不能缺少的必要部分。

  然而让热情高涨、积极为慈善法建言献策的公益机构和研究团队沮丧的是:最重要的立法相关方—税务部门始终缺位。

  北大清华研究团队从2014年3月起,每半月召开一次座谈会,对慈善法涉及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研讨,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员几乎每场必到,然而税务部门代表却很少应邀出席。

  北师大研究团队认为,我国现行慈善组织相关财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包括慈善组织现阶段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收入不能免税、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不能免税、保值增值收入免税有限等。

  比如,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并未将非营利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纳入免税范围。“这不符合国际惯例,英美等国基本都对这种符合慈善宗旨的经营性收入免税。”章高荣表示。

  另外,现行制度给予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大额货币、股票和房产捐赠等方面。“曹德旺捐赠风波”就是因此发生。曹德旺表示,计划捐出其家族所持有福耀玻璃股份中的70%约7亿股用来成立慈善基金会,按当时市值折算约35亿元,这个数额巨大的捐赠计划向基金会注册登记的现行制度提出了挑战。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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