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鹏律师法律规定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损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并非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尚未成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发生抵押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不发生抵押这种物权效力,但这并不妨碍发生当事人所约定的合同效力。因为本案中的房屋已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陈某,所以温某只能向李某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当遇到老赖,建议当事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另外,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刘铁鹏律师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温某将可能遭受不小的经济损失,其原因可归结于其法律意思淡薄,首先,在与李某签订建筑承包合同过程中,没有审查李某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及相关手续,以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迫停工;其次,在停工后,没有采取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避免经济损失,以致“抵押”的房屋被转让。本案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都要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以及对相关法律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