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要使前文所指的制度保障具有实践意义,则必须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之所以会“不敢”,是因为“敢”的成本太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借用其中两个词,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一个是“科学立法”,另一个是“严格执法”。 首先,科学立法,重典治乱,使其“不敢腐”。重典治乱主要是指用刑法,具体到贪腐现象,则是指加重贪污受贿罪的处罚。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规定了具体的数额,但仍不能体现对受贿罪的严厉打击。刑法中的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抢劫罪没有起刑点的限制,抢劫一分钱即可成立此罪;而抢夺罪则需要抢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方可成立。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既有他人财产权,又有人身权。与抢劫罪一样,受贿罪所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正常管理活动。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在当今社会,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对于受贿行为应施以重刑。具体来讲,包括扩大受贿罪对象的范围,规定收受非法利益即可成罪。“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时偷针,大时偷金”都说明,必须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对于受贿行为,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体现出了严厉打击。比如,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政府雇员,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属违法。”这项规定相当严苛,只要接受利益即成立该罪,大大扩大了受贿罪成立的范围。大陆应该向港澳台地区借鉴相关成功的经验。 然后,严格执法,疏而不漏,使其“不敢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重典治乱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个是有法可依,即制定重典;第二个是,违法必究,即执行重典。如果只有重典,而不去治乱,重典则形同虚设,则不如不制定重典。对于刑法而言,刑罚的执行作用极大。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具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具体到对于腐败官员的刑罚执行,一方面指“杀鸡”,即对腐败官员严惩不贷,使其丧失腐败条件;另一方面则指“骇猴”,即使潜在的腐败官员不敢越雷池一步。从当前社会来看,最欠缺的就是违法必究。当然,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止一次谈到,“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要惩治!”这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魄力。中央也正在违法必究上大作文章,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揪出了几只祸国殃民的“大老虎”。 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集聚,令人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亟待解决。打击腐败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除腐败,可为改革扫清障碍。中共中央敢于涉险滩,敢于啃硬骨头,未来中国必将形势大好!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