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明确将错单交易信息规定为内幕信息,因此,即使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将交易信息纳入内幕信息,也无权对现行立法做出补充或者变更。对于此种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进一步明确界限”的情形,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有权加以解释。中国证监会贸然将该信息归入内幕信息的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杨剑波及其律师在法庭上还特别强调了行政程序的问题,认为证监会即便行使授权性权力,也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两条确立了行政处罚法定和行政处罚公开的原则,即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由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事先规定并公布的。 李江律师说,只有事前规定并公布了处罚事项,公民才能获知并予以遵守。而无论是要求公民遵守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在公民做出某行为后再以事后认定的处罚事项予以惩罚,都是不公平的。此种做法使法律丧失了可预期性与确定性这两项最重要的品质,导致公民处于进退维谷无所适从的境地,不利于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公民有权利事先知晓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和适用对象。因此,尽管《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兜底条款给予中国证监会一定授权,但法律的兜底性授权条款仅能解决被授权机关的权力来源问题,并不能直接确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上述授权条款解决了中国证监会将“其他重要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的权力来源,但并没有解决“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他重要信息”具体包含哪些信息,证监会应当事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公布,使之成为公众明确知晓的法律规范,而不能在事后将该信息解释为内幕信息。实际上,证监会也确实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该《指引》第三章对内幕信息也做了规定。但是,细察该《指引》,其并未将投资者的错单交易信息纳入内幕信息的范畴。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