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贯彻执行《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 《意见》是在认真总结多年来稽查执法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基础上形成的,是反复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沟通形成的集体智慧。制定一个好的文件不容易,要执行好就更不容易,关键要狠抓落实。 第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监管重心转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上来 证监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了解掌握《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快推进证监会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转变。目前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没有把稽查执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愿采取稽查执法的手段解决,线索能不移的就不移,案件能不立的就不立,有的甚至不敢动真碰硬。一些业务部门和单位,认为稽查执法主要是稽查处罚部门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有的派出机构对交办案件不积极承办,找各种理由推脱,有的甚至多年从未主动立过一个案子,稽查执法工作处于荒废状态,干部也没有从事稽查执法工作的积极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职责边界不明晰,衔接配合不到位,工作形不成合力,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这些问题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通过贯彻落实《意见》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切实解决执法标准不明确、要求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明确的执法标准、统一的执法要求、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整体执法效果的核心内容。目前,在线索移送、立案、认定、量罚等环节,要么没有标准,要么规定过于原则,实际难以操作。我会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稽查执法标准方面的规章类文件。由于具体执法标准的缺失,导致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部门之间,就线索要不要移送、要不要立案产生分歧,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之间,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相互扯皮,莫衷一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个案会商和协调的具体事务中,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进度和效果。因此,贯彻执行好《意见》,必须明确标准、规范程序。 一是要建立相互衔接、逻辑严密的执法标准体系。执法标准要覆盖线索移送、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复议等各个环节。近期连同《意见》印发了立案指引、调查终结报告编制指引、处罚权下放等几个文件,下一步还要陆续出台一些相关规则。由于我们缺乏经验,加上相关部门和单位还存在一些分歧意见,因此,这些规则还不完善,但要勇于实践,允许线索发现单位和部门按照试行的立案指引,探索具体的线索移送标准,稽查局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逐步细化,同时全面梳理修订案件调查取证的各种标准规程;处罚委要尽快明确各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罚标准;法律部要进一步完善复议制度和应诉工作规程。对于案例、经验积累不足,目前没有形成广泛共识标准的事项,调查和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尽早达成共识;已有标准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要组织力量抓紧修订,重新颁布执行。 二是明确认定标准的核心原则。认定标准在案件处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必须坚持基本的原则,并在执法各个环节保持一致。在这个问题上决不允许一个部门一套标准、一个人一个做法。必须明确,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的基本导向是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也是取证和审理工作的基本导向。只要符合这个导向,就要大胆坚持。要以此确立认定标准,并充分考虑市场实际、考虑我们目前调查手段所受到的制约、考虑我们对案件特别是新型案件的认知能力,既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作为行政执法中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其执法性质和执法依据的要求相一致,不一定像刑事案件那么高,当然也不能低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是要明确量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原则。《证券法》存在不少关于量罚的自由裁量性规定,这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职权,能否恰当行使,对执法效果有非常大的影响。基本原则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就高不就低,能适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就要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依法通过高额的经济处罚,或者通过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震慑。要坚持在依法依例的基础上,不断解放思想,不简单照搬过去的做法,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大胆处理案件,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执法,不断积累案例,丰富执法经验和手段。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