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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为何遭到反垄断调查(2)

时间:2014-07-22 14:12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经济参考报
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显示,由于涉及到竞争性价格水平的认定,规制不公平定价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然而,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并非不可完成的任务。如在英国2001年纳普(N app)制药公司案中,过高定价与竞争

  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显示,由于涉及到竞争性价格水平的认定,规制不公平定价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然而,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并非不可完成的任务。如在英国2001年纳普(N app)制药公司案中,过高定价与竞争性价格的差距如此显著,一目了然。

  此外,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例(未伴有明显的排他行为)存在于各国实践中,特别是公用事业和国有企业的定价行为。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于2007年对35家天然气供应商涉嫌过高定价展开调查,最终以供应商提交承诺促进竞争并向消费者支付4.44亿欧元赔偿而结案。

  我国《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立法目的,未明确区分剥削型与排他型滥用,明确禁止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不公平定价的规制不以支配企业实施排他型滥用为前提。

  前 述 评 论 者 曲 解 我 国 《 反 垄 断法》,意在为高通辩护。高通涉嫌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是一系列剥削与排他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即使对《反垄断法》进行限缩解释,高通涉嫌不公平定价行为也应依法受到规制。

  “个别国家例外论”是种片面理解

  根据经合组织2011年政策圆桌报告《过高定价》,在提交答复的15个经合组织成员国、欧盟以及8个观察员国家与地区中,仅有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尼4国不直接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单独的过高定价行为,是“例外”而非“惯例”。这种例外有其历史、经济和政治原因。前述各国一方面通过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确保价格合理,另一方面以其他手段规制高价,并非对不公平高价放任自流。

  有关不公平高价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仍在继续。但将“个别国家例外论”标榜成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共识”,为不公平高价行为披上效率与创新的炫目外衣,纯属断章取义、误导公众。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国家官方、企业及其顾问近年来大力呼吁:反垄断法不是价格管制的恰当工具,自由定价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以反垄断法干涉高定价、高利润,企业创新与投资动力均有可能被严重挫伤。

  主张审慎、稳健的反垄断执法有理有据,是现代反垄断制度的必然要求,但没有理由武断地将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简单等同于价格管制。而且,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并不要求执法机构必须明确设定具体费率。比如,在ID C案中,发改委未直接干预许可费率,通过限制ID C滥用禁令救济而保护善意被许可人,为消除该案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提供了有效救济。

  此外,规制不公平高价可能挫败创新与投资的观点不应被夸大。正如高通案所展示的,对于支配企业制定的高价或区别定价,客户往往因为别无选择而不得不承受,客户与竞争者的创新与投资动力均备受打击。在支配企业及其客户和竞争者之间厚此薄彼的反垄断执法缺乏合理性与正当性。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支配企业限制竞争、攫取最大利润、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垄断行为需要保持警惕,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及中国市场竞争条件,批判借鉴他国经验,作到有理有利有节,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高通对其行为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如果发改委证明高通涉嫌实施滥用支配地位行为,高通将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行为具有公平性和正当理由,没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如果高通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发改委将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认定高通行为构成滥用,并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罚。

  高通专利许可模式有望改变

  高通专利许可模式并非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公平谈判,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的结果,剥削下游厂商和消费者,排斥竞争,显著缺乏公平性和正当理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违背高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遵守的FR A N D承诺。

  高通的专利许可模式实质损害中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阻碍创新,不符合包容性发展和全球技术发展大趋势。不公平高价许可费、苛刻的许可条件加捆绑,最终会将专利保护推进死胡同。

  发改委基于ID C案的执法经验,根据《反垄断法》“一站式”调查高通涉嫌垄断行为,能够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行政与合规成本。

  高通涉嫌垄断行为一旦认定成立,依据《反垄断法》将被处以罚款和行为救济,其许可模式将有望改变。比如,判断合理许可费有若干方法与考量因素,本案有可能根据“最小销售单元”原则,以高通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的基带芯片组为基础计费。

  以美国公司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跨国企业依靠其产业引领和技术优势,惯常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一方面强推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知识产权网络,攫取畸高许可费,通过搭售、恶意诉讼等手段,打击竞争,剥削消费者。我国是技术输入大国,ID C案和高通案说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将成为执法的重要内容。

  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跨国企业不应低估中国反垄断的决心,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信心,以及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学习速度与实践能力。在中国市场获得高回报率的同时,应加大对中国市场投入,切实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尊重和遵守中国法律是在中国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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