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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通知的具体条款,但根据其第三条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壹基金在广东省外地区也同样具有捐赠免税资格。 但在执行中却碰到了各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不一的情况,让壹基金仍疲于与各地区税务部门来回沟通。 灰色地带并未有明确立法 对社会组织来说,没有限制性规定,捐赠票据即可以在外省使用,但地方税务部门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予认定。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依据是基金会募捐的地域活动范围。 壹基金及其捐赠方遇到的问题源自壹基金是一家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募捐活动受地域限制,但可以接受注册地以外地区个人或企业的捐赠,可外地税务部门是否认可其出具的捐赠收据则无明确规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按照现行法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并没有规定税前扣除能否异地。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社会组织来说,没有限制性规定,捐赠票据即可在外省使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将这种情况称为“灰色地带”。 当免税资格认定的权利下放给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如何跨地域进行减免税,就只能看各地方税务部门自己的理解。 邓国胜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是公益慈善机构具有免税资格,开出的捐赠发票,捐赠方理应享有减免税的待遇。 (编辑:红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