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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中国城市内涝报告:风险正在加剧.(2)

时间:2013-07-19 09:47来源: 南方周末作者:记者 吕宗恕 实习生
城市不设防 颇令人震惊的是,早在1995年,国家即要求重点防洪城市在次年底之前完成防洪规划。然而,直到10年之后的2006年,全国642座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尚有12个重要城市、33个中等城市和125座一般城市,共计170座

城市不设防

颇令人震惊的是,早在1995年,国家即要求重点防洪城市在次年底之前完成防洪规划。然而,直到10年之后的2006年,全国642座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尚有12个重要城市、33个中等城市和125座一般城市,共计170座城市还没有编制出城市防洪规划。

不仅如此。“目前全国仍有340座城市(占总数53%)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特别是非农业人口150万人以上的34座特大城市中仅有7座(占总数21%)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此外,一些新兴的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市的防洪工程建设严重滞后。”该报告首次披露。

以重庆市为例。按全国特大城市的要求,其防御洪水标准必须达到50年或100年一遇以上,但大部分沿江河的区县、乡镇,以及重要小城镇的堤防护岸工程仅有10年一遇的防御标准,甚至有部分连一处防洪工程都没有。

该报告还披露,按照我国2006年城镇排水设施建设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城市一般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为0.5-3年(即抵御0.5-3年一遇的暴雨),重要地区为3-5年。而实际上,大部分城市普遍采取标准的下限。调查显示,我国70%以上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小于1年,90%老城区的重点区域甚至比规范规定的下限还要低。

另外,违法成本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实施已8年多,很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有排水工作需要,如排水处罚方面,最高3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亟需修订。

权责不清,洪评不力

没有城市防洪规划,显然有悖于防洪法。

颁布于1998年的防洪法明确提出“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同年,水利部发布了《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并在原有31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的基础上,提高到了2006年的85座城市,这些城市称为全国重要防洪城市。

然而,这些城市并非都已开展城市防洪排涝影响评价。程晓陶说,虽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各地推行阻力重重。

而城市规划中也存在种种怪状。据程晓陶介绍,现在不少地方视城市建设开发规划为秘密,不对公众公开,理由是担心公众在已知的规划区域建房种房,从而耽误城市建设步伐。“连这些都视为秘密,更别说可能有风险预警的城市防洪排涝影响评价了。”

在课题组看来,新中国城市防洪的权责不明,一直是影响排涝工作的首要原因。

早在1978年以前,城市防洪的主管部门为城建部门。20年之后,国务院机构改革,城市防洪工作归口水利部门,但地方并没有完全统一。

据上述城市内涝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有379座城市的防洪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有114座城市归口城建部门,另有142座城市则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还有7座城市未明确管理部门。

据该报告透露,发生在2007年7月18日的济南悲剧,源于责权划分不清,协作机制不明。据分析,该市防洪排涝工作涉及水利、市政公用事业和黄河河务等局。除黄河河务局职责较明确外,另两个部门职能重叠,两家内部分别下设内河防办和城市防办,各自制定防汛应急预案,但由于内河与城区范围内的防汛预警密不可分,最终造成34人不幸遇难,6人失踪。

课题组还注意到,一些城市的水利、城建部门对城市内河道的分管存在问题:加盖的河渠归城建部门管理,不加盖的河道归水利部门管理。但在实际中,某些开发商擅自将原本无盖的河道进行修整加盖。这样一来,该区域便可能形成管理盲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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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慧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3-08-01 17:08